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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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适应高等教育规律的管理体制,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教育、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学院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固定资产。第四条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学院所有、学院各职能部门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占

2、有使用的学院固定资产的完整性负责。学院须有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要时成立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高效率的管理机构。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监督考评机制,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第七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第二章

3、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院财务部门是学院各类固定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院实物形态的各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学校各类仪器设备。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设置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制定固定

4、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解决其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和设施,保持其完好可用;(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六)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论证,办理审核报院长审批手续;(七)负责学院固定资产集中处置的各类事项。(八)接受学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系的指导监督,按要求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学院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基础设施、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可按类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划分及管理人员配备由学院根据实际自行确

5、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明确管理职责,严格分管领导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学院资产归口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和计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分类(一)房屋和建筑物。

6、指所有权归学院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食堂及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雕塑、围墙、园林及名贵树种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置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讯、输电线路、消防、卫生设备等。(二)专用设备。即学院根据教学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三)一般设备。即指高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家具、交通工具等。(四)文物及陈列品。即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字画、纪念物品、模型

7、等。(五)图书。即学院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六)其他固定资产。即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

8、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基建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六条学院教学用固定资产暂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七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

9、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四章固定资产配置第十八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九条学院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第二十条学院配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审查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

10、同。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二十三条学院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二十四条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

11、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第二十七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在学院内岗位发生变动,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三)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因事、因病长期离校或调离学校,须交清所管所用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学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前或学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12、,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第二十九条学院要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第三十一条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固定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第三十二条学院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

13、失核销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法人代表审批。(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按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审批后进行,每年12月31日前将处置结果报院办备案。第三十三条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资产管理、审计和院组织的监察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5%,低于评估值95%的,须报学院法人代表批准。其他报废资产统一由学院组织的临时资产处置小组实施集中处置。第三十四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

14、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第三十五条对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年限的资产,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处置后,凭相关处置文书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进行备案登记。第三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七章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学院的固定资产,用于门面房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持学院教学、正常运转的固定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第八章固定资产信息系统与产权管理第三十八条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配备

15、相应的管理技术骨干及必需的设备等,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第三十九条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在2023年应努力达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闲置、配置标准等资产状况信息定期做出报告,对学院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第四十条学院要重视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依据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把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第四十一条学院对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级主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第四十二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院办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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