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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婚姻和谐的法律思考目录引言1一、我国婚姻不和谐的现状和缺陷2(一)婚姻中主要的不和谐现状21家庭暴力22 .网络婚姻23 .婚外情3(二)我国现行婚姻立法的权限3二、构建和谐婚姻的具体措施和意义4(一)构建和谐婚姻的具体措施4(二)构建婚姻和谐的意义4结语5参考文献5引言我们的人类社会是由一个一个的家庭组成的,而两性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础,在如今我国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两性婚姻家庭的稳定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实事求是的讲,由于我国目前处在一个社会现状急速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加速推进,作为组成社会的细胞一一婚姻家庭似乎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据权威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
2、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件,2009年为134.1万件,20件年为137.4万件,近年来,这个数据还在快速上涨。这也客观表明了传统婚姻家庭似乎出现了诸多危机,离婚率不断增高,大龄未婚人群不断扩大,家庭暴力和婚外情等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事情经常发生。具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超过了20%,其中80后是离婚人群的主力军,这一方面反映了改革开放后新时期成长的年轻人有着更加开放的婚姻观念,同时也反映了当代年轻人浮躁的心理状况。而面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国婚姻法的修订完善似乎不够及时,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婚姻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和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一、我国婚姻
3、不和谐的现状和缺陷(-)婚姻中主要的不和谐现状在探讨我国家庭婚姻中存在的诸多不和谐的现状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下在婚姻家庭中“和谐的婚姻”的具体含义。在笔者看来,“和谐婚姻”就是指在异性双方在同一个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期间能够做到相互尊重,和谐共存并且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和谐的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对社会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有着积极地意义,社会也因为每一个婚姻家庭的和谐幸福而更加平稳。但是显然要求任何一个婚姻家庭都处在一种和谐的美好境地,显然是不现实的,因而还是许多婚姻家庭出现了不和谐的状况。下面笔者将就这些不和谐的状况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1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简称家暴,通常是指一个家庭成员之间的,通过暴
4、力殴打、残害、禁闭、捆绑等各种手段对家庭内亲近的人员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伤害行为。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彼此存在着血亲关系、夫妻关系以及领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暴力具体体现为丈夫针对妻子、父母针对子女、成年子女针对父母。其中妇女和未成年子女成为最为重要的受害者。在我国,家庭暴力出现的频率呈现较高态势,据有关调查显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家庭占比约为29.7%35.7%.家庭暴力会给家庭成员造成身体伤害和严重的精神创伤,通常会在一个家庭内部普遍发生而且情况会越来越严重,家庭暴力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行为也较为隐蔽。通产受害者不会在外声张,外人很难得知1通常那些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往往具有精神和
5、人格缺陷。但是在我国,那些具有精神障碍的患者往往很难得到正确的、科学的心理治疗,因而不能有效的阻止这一类人群的家暴行为。2 .网络婚姻网络婚姻,也可以叫作虚拟婚姻,是指现实中的人通过网络上虚拟账号和虚拟身份,和另一方的虚拟人进行谈情说爱、结婚育女、家务操持,但是这一切都是虚拟的,在现实中却是什么都不存在的。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其实是一个网络虚拟游戏。,杨达文.亲属法J,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据了解,网络婚姻起源于一家台湾网络公司针对女性网络用户推出的,一经推出,受到人群的热捧,其中不乏男性用户。从这个现象我们也可以看出,正是由于人们在社会现实婚姻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与不满,才会在网络婚姻中寻找安
6、慰。一旦说人们认为网络婚姻可以给自己精神上更大的满足,便不会在现实中走入婚姻的殿堂,或者说反过来对现实婚姻产生更多的不满,进而引发更加严重的家庭纠纷。3 .婚外情婚外情,对一个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的毁灭是巨大的。在我国,离婚家庭中有超过50%是是由婚外情所导致的,可以说婚外情是我国婚姻家庭面临破碎的最大危机,近年来,出现婚外情的家庭数量呈现猛增态势,特别是在一线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方,婚外情的状况似乎更为普遍。在当代社会,人们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和生存压力,过着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使得家庭的维系枢纽功能有所削弱,人们的精神紧张无法得到适当的缓解,这也就刺激了一部分人在婚外情中寻找精神刺激借以缓解压力。这实际
7、上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严重破坏。(二)我国现行婚姻立法的权限伴随着我国婚姻家庭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的相关立法机关也是在不断地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对现行婚姻法进行订正和完善,然而,不得不说,就目前来讲,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是存在着诸多问题的。下面让笔者介绍一下我国现行婚姻立法的权限2。其实我国在1950年5月1号就正式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一直是新到1981年1月1号新的婚姻法开始正式生效以后才被废止。我国1981年的新版婚姻法一直延续到现在,该婚姻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婚姻法进
8、行了修订,并且同日开始实行。随后,在各级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又发现了诸多的新问题,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采纳了社会各界的相关意见后。婚姻法解释(三)的关键内容对时下人们特别关注的无效婚姻问题、婚内子女抚养问题、亲自确认问题、分手费问题等进行了解释。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权限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对婚姻法进行修订的权限,最高人民夏勇.人权概念起源JI,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法院则具有对婚姻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二、构建和谐婚姻的具体措施和意义(-)
9、构建和谐婚姻的具体措施构建和谐婚姻有着巨大的社会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构建和谐婚姻。首先,最为重要的是要始终坚持我国的婚姻法所建立的基本制度,坚持一夫一妻制,针对社会上仍然存在的重婚行为或者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次,要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两性平等。两性平等是构建和谐婚姻的重中之重。只有异性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本着相濡以沫,互相尊重的态度,才能使每一个婚姻小家庭拥有和谐幸福的生活。其三,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得相关法律时,要充分尊重我国社会普遍认同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和伦理观念。一部法律若想得到人民的广泛遵从,首先它是充分尊重人民文化与传统的
10、法律3。近年来,我国多地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着诸多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和相关法律专家的质疑。在日后,各个法官在裁判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时要在严格遵守婚姻法的基础上更加尊重当事人和社会伦理价值观4。其四,我国相关部门要为社会公众私下婚姻家庭纠纷进行更好的调节,为婚姻家庭双方的矛盾解决提供解决问题的平台,鼓励婚姻家庭异性双方在面临独自无法解决矛盾的情况下寻找相关社会机构的帮助。(二)构建婚姻和谐的意义构建婚姻和谐有着十分巨大的意义。下面,笔者将就此列举。第一,婚姻的和谐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前文所述,家庭是组成我们这个大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幸福第一天与我们这个社会和谐的作
11、用不亚于我们每个人身体内健康细胞对人们健康的重要性。只有每一个家庭都和谐美好,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第二,婚姻的和谐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的幸福指数。当代社会是一个快节奏的社会,人们往往需要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巨大压力,家庭便成为了人们的心灵3王立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6)4宋智慧.以契约理念透析婚姻本质JI,湖南;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港湾,家庭成为了人们寻找倾诉对象,寻找安慰的地方,因此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庭给一个人的精神鼓励作用是巨大的,和谐的家庭环境也必然给人更大的精神满足和幸福感。此外,构建婚姻和谐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也是十分
12、有利的。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往往会受到家庭环境的极大影响,一个健全和谐的家庭必然会给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有所益处。帮助孩子们树立健全的人格,快乐幸福的成长。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也会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当每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都拥有着健全的人格,积极开朗的性格成年之后也会给这个社会带来一丝丝和谐的因素。结语我国一直致力于建设民主平等、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婚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作为组成社会的细胞一一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幸福安康和和谐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篇论文中,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立法的角度提出对婚姻法及其有关司法
13、解释的修订意见。笔者同时发表了自己关于如何构建婚姻家庭的意见。希望笔者的抛砖引玉来引起社会各界对婚姻家庭和谐的关注,更加重视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参考文献1王虹.和谐社会与婚姻家庭的走势U1社会科学研究,2006(5).2张伟.婚姻家庭和谐的法哲学思考-以其他学科与法学的交融为视角J1河北法学,2009(5).3陈伟,冉启玉.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J.河北法学,2009(8).4吴强.关于构建和谐婚姻家庭的若干思考J.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2010(4).5汤亮.中国特色的和谐婚姻家庭建设道路J.贺州学院学报,2011(12).6吕春娟.婚姻立法更应该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事实婚姻和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谈起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2).7王淑敏.婚姻登记现存问题简析J.用法说法(法制版),2015.8李宁.新时期新常态下构建和谐婚姻与幸福家庭J.思政建设(中期),2015(8).9陈兴丽,聂波.试论当前我国和谐婚姻家庭的构建J.中国政法大学,2011.10何川.关于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