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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以下简称“省国合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根据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 2号),参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国合研发项目是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围绕我省建设开放创新型自由贸易港的总体目标,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和国(境)外单位合作,针对共同的科技合作目标与任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示范、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等活动,促进海南省科技进步,提高科技竞争力。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
2、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开展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省国合研发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主要合作单位及参与单位。项目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是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真实性负责,落实配套经费等相关条件,统筹项目接受评估、绩效验收评价、监督、检查、审计和配合延伸审计等相关事项。第五条 项目主要合作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
3、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省国合研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实施年限等内容。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第七条申报方式:(-)实行集中申报,申报指南一般为公开发布,涉及国家重大政治、外交、安全等事项,可以采取不公开发布方式。对于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紧急重大部署的合作任务,适时安排发布。(二)采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遴选,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争方式。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紧急重大部
4、署等任务时,可采取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特殊情况,采用“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牵头单位须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主要合作单位须为国(境)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鼓励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来琼注册独立法人牵头申报项目。(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受聘于在琼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在琼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
5、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三)合作协议。牵头单位与主要合作单位须具备科技合作基础与能力,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科研团队、合作方式、任务分配、经费分配、进度安排、知识产权分配等情况,尽责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协议(或合同)含中文、合作方官方语言和英文三个版本(合作方官方语言为英文的只需提供两个版本)。第九条 在申报省级科技项目时,省国合研发项目不计入限项要求,但承担省国合研发项目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第十条项目申报采取承诺制。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中,须按照申报指南和申报系统要求填写和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未按要求填写和
6、上传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第四章项目立项与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原则上参照立项评审工作细则执行。(一)评审方式。立项评审时,鼓励邀请外国专家进行评审,牵头单位负责汇报答辩,鼓励国(境)外主要合作单位参与答辩。(二)评审内容。立项评审充分考虑省国合研发项目特点,同步开展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1 .项目技术评审的重点是合作的必要性和互补性、合作基础、技术路线、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等。2 .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费合理性、合作单位利益关联关系情况,以及跨境支付列支的情况,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三)过程公开方式。经省科技厅确认属于不
7、宜公开内容的可不公示评审和立项结果。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原则上参照过程管理工作细贝h绩效验收评价管理工作细则执行。(一)跨境拨付。牵头单位负责拨付跨境经费,跨境拨付的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立项经费的50%。1 .牵头单位与国(境)外项目承担单位就经费转拨达成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应约定经费拨付方式(可分批拨付)、经费预算与用途(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安排)、任务进度计划及考核指标(具体内容应满足银行及税务等部门相关要求,并作为后续经费管理的依据)。协议(或合同)含中文、合作方官方语言和英文三个版本(合作方官方语言为英文的只需提供两个版本)。2 .牵头单位与国(境)
8、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设备、材料跨境使用协议(合同)应约定设备产权归属(无偿赠与合作方的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审批;非赠与的设备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境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针对跨境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交付方式与计划进度、出入关及转运赛用、用途等内容(具体内容应满足我国与合作方海关申报要求,并作为相关资产管理的依据)。协议(或合同)含中文、合作方官方语言和英文三个版本(合作方官方语言为英文的只需提供两个版本)。(二)项目终止。项目终止原则上参照过程管理工作细则执行。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执行时,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向省科技厅申请终止项目;国(境)外主要
9、合作单位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下,应向牵头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境内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三)项目绩效验收评价。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原则上参照绩效验收评价管理工作细则相关内容执行。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和合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验收评价。财政经赛资助额度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安排境内现场核查。省国合研发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三种情况: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1 .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验收评价结论为“通过验收”。2 .因不可抗力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的,验收评价结论为“结题”;
10、对境内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经费清算,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3 .因非不可抗力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验收评价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对境内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经费清算,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第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Cooperation Program of Hainan Province”。对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第五章预算编制第十四条预算经费应根据省级科技项目规定和国际科技合
11、作的特点,牵头单位组织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一)境内单位预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1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赛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机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
12、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境内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
13、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国(境)外咨询专家劳务赛可按照其本国(地)标准支付。2 .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绩效支出编制,是指境内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境内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
14、0%。(2)间接费用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执行期内可安排绩效支出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终止、结题、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境内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3)项目由多个单位合作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合作方共同协商分配。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二)国(境)外单位预算。经费预算编制在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
15、照当地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预算测算标准执行。L涉及科技合作的技术引进、国际知识产权(包括背景知识产权)利用、在国(境)外开展应用示范(验证、实验)、设备调试、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或参与国际组织合作研究缴纳会费等可向国(境)外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经费,并列入直接经赛的业务费栏目,在预算申报时须作出说明,并提交协议(合同)等相关依据。2.在国(境)外开展的合作项目,可将专项资金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等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置于国(境)外使用,规定设备权属,制定设备跨境相关管理规定,由境内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第十五条牵头单位要按照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对于牵头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鼓励牵头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牵头单位横向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