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债权人申请(二)债务人申请二、债权申报(一)申报债权材料整理(二)保证债权的特殊处理(三)主债务人破产的诉讼三、债权审查四、债权人会议五、债权清偿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多种方式七、破产程序对债权人权利特殊限制八、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常见情形九、结语摘要:近几年,各地法院的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但在破产实务中许多债权人有对破产程序不了解、对破产规则不清楚,甚至还有看不明白债权人会议材料的情况。故本文主要从债权人角度,阐述如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人会议等程序中以书面方式在破产程序中,通过书面询问或异议、司法途径、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等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及债权
2、人权益受损的常见情形和应对方式等问题。多年来,随着多部民商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多次修改,民营企业的设立、清算、破产、注销等活动,均表现出越来越频繁的态势。近年来,多地法院对破产案件的态度也呈现出越来越开放、受理破产申请越来越容易的现象,尤其“执转破”程序的推行使得众多困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更加方便、快捷。相较于十年前,破产案件较少见到,且大多为政策性破产的情况,如今破产案件的数量可谓呈爆发形势,且进入破产程序的更多为民营企业。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不了解,对破产规则不清楚,甚至还有看不明白债权人会议材料的情况,更遑论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本文主要从债权人角度,阐述如何
3、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其合法权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其中,一部分债权人最初的目的,并非是希望企业真正破产,而是因为企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希望通过申请其破产,使得企业不得不正面应对欠款问题,从而达到迫使企业还款的目的。还有一部分债权人,因诉讼、执行时未能查封、冻结到企业财产,无法保障其债权能够获得执行,故通过申请企业破产,希望能达到从其他债权人保全的财产处获得公平受偿机会的目的。其他情形,有债权人在执行案件中根据法院指导基于“执转破”政策申请企业破产,还有债权人系基于配合债务人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企业破产的情况。(二)债务人申请债务人自己申请企
4、业进入破产程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企业已出现破产事由的,可自行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第二种,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实务中,债务人申请破产最常见的方式为第一种,即企业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I债权申报(一)申报债权材料整理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并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所有债权人均需要按照要求申报债权,包括申请企业破产的债权人也需要按流程申报。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申请人反问管理人,为何申请人也需要申报债权的情形,这就是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误解之一。只有经过债权申报、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流程,且经过法院裁定无异议债
5、权,才是破产程序中最终确定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延期申报,可能会遇到管理人收取补充申报费用,甚至错过已进行过的分配的情形。债权人应按时按要求申请债权,证据材料的准备应参考诉讼、执行的标准来准备。未经过裁判的债权应准备充分的书面证据材料及转账往来凭证等材料,已裁判并执行的应准备执行相关的文书、领取执行款收据及终本等材料,尽量达到能清晰的证明债权真实存在、债权数额明确的程度,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受理日。另外,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视为到期,即破产前未到期的债权人亦可依法申报债权。(二)保证债权的特殊处理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保证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直接申
6、报其对保证人企业的保证债权。即便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也视为到期,且一般保证的保证企业不能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先提存,待一般保证的企业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破产清偿比例进行分配。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若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以其对破产企业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但若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还未实际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仍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在实务中,笔者曾遇到保证人与债权人申报同一笔债权的情形,且随着破产案件进程,保证人出
7、现被执行代替破产企业清偿部分债务的情形,管理人根据执行情况,将代偿数额确认为保证人的债权,未清偿数额部分确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三)主债务人破产的诉讼在实践中,曾出现过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主债务人破产,劝说债权人撤诉或驳回起诉的情况。根据起诉时间不同,主债务人破产的诉讼案件处理结果是不同的。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已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可继续审理,但若主张次债务人代替破产企业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或主张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发起人、董事、高管等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或以破产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存在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
8、企业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企业负债的案件,因损害了其他债权公平受偿,应当中止,并在破产宣告后驳回诉请。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破产企业清偿的民事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及时获得清偿,若起诉前发现主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其他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仍具有清偿能力的,可先就其他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继续诉讼,同时向主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争取最大限度的行使债权人权利。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也应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债权审查根据债权审查规则,依法经过裁判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9、,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可能不会列入破产债权。未经过裁判的债权,证据真实、合法、充分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应确认其债权。若证据虽有欠缺,但破产企业账载明确且有其他证明文件的,亦可据此确认债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内容,破产企业未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因属于民事惩罚性赔偿,故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在实务中,多数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不高,其行使权利的途径基本都是通过债权人会议完成的。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具体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
10、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清偿破产程序中的应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债权清偿,原则上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在实践中还有债转股、以物抵债、信托、证券、持有对外投资等多种清偿、分配方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多数直接按企业破产法一百一H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在重整程序中,通过投资人、破产企业原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协商,经常出现多种多样的清偿、分配方案。债权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清偿方式,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11、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多种方式在实务中,有大量债权人只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到破产程序中,除了参加债权人会议外,债权人还可以有多种方式行使权利。1书面询问、异议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询问文件,管理人予以书面答复。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或其他行为,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提交书面异议的方式要求管理人予以纠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对管理人是否尽职,是否尽力追回破产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2.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3.司法途径
12、若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的,个别债权人还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4.其他合计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如破产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但债权人认为企业具有重整价值的,可向法院申请企业重整。债权人根据需要,还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涉密的特殊处理)。债权人还可主动向管理人提
13、供破产财产线索,协助管理人追回破产财产。破产程序对债权人权利特殊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在重整期间,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在实务中,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和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想要行使优先受偿权都会受到破产程序的影响。虽然债权人会议有核查管理人已审查确认债权的权利,但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对其他债权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提起诉讼的。另外,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
14、议纪要第31条,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笔者认为也是对债权人行使权利期限的一种限制,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常见情形债权未确认或确认债权数额错误,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债权人认为权益受损的情况。债权人可于会后提交书面异议,详细阐述债权应确认的理由或列明债权计算方式,要求管理人予以纠正。若管理人仍拒绝修正的,债权人可通过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解决。无法行使知情权也是债权人遇到的难题之一。债权人可依法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破产相关资料,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通过申请法院监督方式实现目的。不能参加债权
15、人会议是较少见的损害债权人权益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论其债权是否确认,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除书面询问、书面异议、提起诉讼、书面申请及申请法院监督等常见措施外,涉及破产财产处置或分配等重大利益相关事项等问题的,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还可以提请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结语笔者认为,在多数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债权人才是破产案件的核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破产程序中首要保护对象,但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更侧重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而非个别债权人,这与单独的普通诉讼、执行案件是有本质区别的。法院及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也可通过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流程,在全面了解破产企业状况的前提下,作出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