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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等职业学校考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场秩序,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形成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教风,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逐步实现考试考核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试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教师检测教学目标的达成程度,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为学生自主保证学习目标的达成提供动力。第三条考试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施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考试考核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第四条端正考试态度,严格考试考核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是树立良好教风、学风
2、的重要措施之一。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学院成立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考试考核工作。各二级院部也相应成立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学院的考试考核工作,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六条教务处具体负责考试考核的总体协调工作,各二级院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试考核工作。第七条构建诚信考试体系,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将诚信考试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贯穿于日常教学中,使学生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诚信考试和考试纪律专题教育。各二级院部应在考试考核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学习学校有关规定,研究考试考核工作方案。增强责任感,向学生宣传考场纪律及
3、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提倡平等竞争,反对考试作弊,要求学生自尊自爱遵守纪律,做好考试考核的准备工作,所有考生在考试前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第八条实行考场巡视制度。考试考核期间,教务处、各二级院部要派出巡考人员,检查监督监考教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考核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负责处理考试考核中的突发事件。巡视结束,要对考试考核情况进行总结。第三章考务工作第九条课程的考试考核工作由二级院部组织实施;期末集中考试考核日程由二级院部根据学院考务工作要求安排。第十条统一安排考场的考试考核,应以课程的自然班为单位执行隔位安排的标准进行。第十一条所有考试考核都要安排人员监考。集中安排的考试考核,
4、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人监考。第十二条考试考核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第四章考试考核方式、命题与考核方案管理第十三条考试考核方式1 .考试考核成绩为及格及以上者,认为该门课程通过;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认为该门课程不通过,须参加补考。2 .考试考核方式可采用口试、笔试、实操、上机测试、答辩、成果展示、报告等;笔试又可采用闭卷、开卷等方式。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等确定考试方式。3 .课程考试考核由学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或统一组织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形式采用过程化考核。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方
5、案的制定1 .课程考核方案的制定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合理掌握深度、广度,覆盖面要宽,要有代表性、灵活性和综合性。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的基本技能、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2 .考核的课程应考虑分层分类教学、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等因素制定A、B两套考核题目或项目,一份为正式考试用,一份为备用或补考用。考试时间一般在90分钟。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方案以及考核过程性材料的管理课程考核方案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的重要依据,各二级院部应做好课程考试考核方案规范管理。第五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十六条成绩评定1 .学院所有课程实行百分制考试考核。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
6、的学生,参加下一学期期初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以上按60记载,成绩仍不及格的在毕业前参加二次补考。2 .每门课程考试都要制定科学的评分标准。统一考试考核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的评分标准。3 .教师应对学生的考试考核成绩要认真、负责、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判,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学生的考试考核成绩能真实反映其学习情况,有较好的可信度。4 .课程的总成绩由学习态度(包括出勤、上课及参加教学项目表现等情况)、过程作业(包括课堂讨论、随堂测验、作业、提问等)、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考核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5 .补考的评卷应按正式考试评卷标准进行,不得降低要求。6 .教师通过试卷评分及时
7、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的问题,按规定认真进行试卷分析,交由二级院部保存。第十七条成绩管理1 .考试考核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试考核结束后三天内评分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并进行成绩分析,二级学院审核后,将纸质版成绩、试卷分析交教务处存档。2 .阅卷结束后,不得随意更改成绩。经复核试卷,确认教师判卷登录有误,需更正成绩,则由原任课教师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如未经上述手续而擅自更改成绩者,要追查更改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确定教学事故等级,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考试工作人员职责与保障第十八条监考人员在考试前,要充分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要提前10分钟进入考核现场。考试考核
8、安排表中排名在先的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卷,排名在后的监考教师负责按学号及一定顺序安排学生就坐。待考生就位后,宣读考场规则和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规定,并于规定时间发放试卷及答卷,记下发卷数,提醒并检查学生在试卷上填写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项。第十九条监考教师应检查学生所持证件,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填入考场记录表,事后及时报送教务处处理。第二十条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与考试考核有关的书籍、资料等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发卷。考试开始后,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笔尺及按规定统一用于考试考核的用具外,不得有其他物品。第二十一条监
9、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应公开说明。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敢于管理,能妥善处理考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即认定并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终止考试考核,在卷上注明“作弊”字样,监考教师签字并令其退出考场,在考场记录上记录下作弊学生的二级院部、专业、年级、姓名、详细作弊情节等,把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在1小时内做出作弊通报。二级学院应将考试作弊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要关心和爱护考生,如发现考生有病,应妥善给予照顾和解决。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聚集聊天、阅读书报,不得
10、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得随便离开考场。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收试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考生全部交卷后,监考教师应立即清点试卷,数目核准后方可离开考场,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试卷清点完毕后由监考教师封好收回。第二十五条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如实、逐项填写考场记录单,在考试结束后报送教务处。第二十六条监考教师要严守职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对监考教师按教学违纪处理。第二十七条学院将考试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等的考核评价范围,每年对所有参与考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量,在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等时作为重要
11、参考。第七章考试纪律第二十八条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迟到30分钟及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考试考核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第二十九条考生在考试考核前,要将桌面收拾干净,参加闭卷考试时,除携带考试允许的考试物品外,不准自带任何禁带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答题纸、文具盒、眼镜盒、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文字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录音、录像、数据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书包应放在教室后边或讲台上,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第三十条考生参加统一考试,必须将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第三十一条考生拿到试卷后,需首先在
12、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上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第三十二条如遇试卷上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间不准互相询问,考生应及时举手请示监考教师解决。考生遇到疑难试题,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第三十三条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冒名顶替,不准吸烟,考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不得随意出入考场。考试中不得互借文具(包括工具)。试卷及答题卡不得带出考场,否则试卷作废并以作弊论处。第三十四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第八章试卷批阅与存档第三十五条试卷的批阅1 .阅卷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院部负责。二级院部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卷、
13、成绩复查的各项工作。2 .各教研室成立评卷小组。每个小组应指定正、副组长。评卷小组负责试卷评阅、试卷复核、试卷分析、试卷复查,对评分标准以及评卷中出现的问题集体研究决定、解决。3,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应采用流水方式阅卷。如果当天不能完成阅卷任务,各二级院部考务人员负责将试卷收回,在二级院部保密室统一保管。确实不能实行流水作业的试卷,教研室主任负责督查阅卷质量。评阅试卷应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完成。4 .同一门课程,评分标准要统一。评卷教师要严格以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依据,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给分有理、扣分有据,防止漏改或错改、严禁随意加、减分或送分。5 .教师评阅各类试卷一律用红色笔。
14、6 .认真做好成绩分析。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考试结束后,教研室主任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内容、方式方法和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明确的教学改革思路和改进教学的措施。教研室形成总结材料,归档保存。二级院部根据本学院考核工作整体情况,形成期末考核总结报告。第九章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三十六条考生作弊的认定及处理1 .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
15、出后继续答题;擅自传、接物品,未将考试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坐参加考试,经提醒不改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3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
16、记过以上处分。4 .翻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考试过程中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5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有关信息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抢夺、窃取他人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