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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特别声明与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
2、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资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
3、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本声明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向资产管理人和本计划资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资产委托人(签字/盖章):年 月日三、四、五、六、七、八、九、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当事人及权利义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卜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卜五、越权交易卜六、资产
4、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十九、报告义务二十、风险揭示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二十二、清算程序二十三、违约责任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二十六、其他事项目录111213182223.24273338.4142.45474853.5455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
5、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
6、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6、资
7、产管理计划:指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7、投资说明书:指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推介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8、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9、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0、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11、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
8、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12、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3、期货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用期货账户14、委托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16、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7、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
9、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8、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9、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2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2、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12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3年1月1日等。如无年度对日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3、不
10、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4、计划财产净值:指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25、计划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计划财产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26、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27、本合同生效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或者提前结束销售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三、声明与承诺(-)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
11、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
12、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13、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运作。(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计划主要参与各类定增项目,力争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18个月;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届满18个月对应日止(不含本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的,本合同相应提前终止。(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本合同生效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八)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资产管理计
14、划期限届满,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在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提前终止。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1、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指定渠道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3、销售对象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