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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一一高校内部审计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校办企业利用政府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修缮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通讯(网络)工程等项目。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单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
2、工过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的全过程或某些环节的经济活动和管理绩效进行的检查、确认和评价。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核并送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基建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理部门是指申请工程项目立项并依据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相关方签订业务合同,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部门。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审计:(一)列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工程合同金额或经工程管理部门初核确认的结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修缮项目;(二)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且安装费用超过设备总价
3、10%的设备购置项目;(三)预算外实施的所有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应当送审而未经审计定案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第六条未达到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按财务报销程序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涵盖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全过程,主要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及其成果进行的审核确认与咨询。第九条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投资估算审核。估算费用是否包
4、含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规定内容,是否存在项目及费用多计、重计或漏计现象;是否充分考虑了物价变化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对投资额的影响等。(二)概预算审核。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采用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信息价格是否合规,预算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预算总额是否突破投资估算;建安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预算单价的设定是否合理,各项取费及后续调整系数选取是否得当;工程其他费用的列项及计算是否合规等。(三)招标事项审核。招标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实质性要求;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规,工期、
5、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计价原则是否清晰合理;工程量清单是否满足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清单项目及其特征描述是否完整、清单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漏项、错项、错算等情况;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符合计价规范,是否结合工程量清单、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统一;投标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实质性要求,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风险等。第十条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施工合同审核。合同的内容、条款、要件是否完整、合法、准确。承包范围、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一致,隐蔽工程验收程序是否合规,工程变更及价款确定原则是否合理,进度款支付办法是否明确,违约、索赔及相关责任条款是否明确。(二)重大
6、事项实时跟踪。参与工程项目论证、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等专业会议,列席工程监理例会;参加大宗材料设备考察、隐蔽工程验收、暂估项目(暂估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论证等有关事项。(三)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条件审核。预付款支付时间、额度、实际用途以及预付款从进度款中扣回的时点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工程形象进度、验收报告、单价分析和调整、变更签证、质量验收等资料是否达到计量和进度款支付要求;通用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是否按进度分摊或按完成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等。(四)工程价款调整审核。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是否按附加工程、额外工程、零星计日工的属性采用适当方法计算,变更签证、变更估价、价格确认单和工程量资料是否真实有
7、效;人材机价款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价差确认是否合理;暂估价的确认程序是否合规,暂估价款调整范围中是否包含价差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五)索赔及其他争议事项审核。索赔要求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规,金额是否适当。(六)投资偏差、进度偏差分析及其他建设管理活动审计。第十一条竣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竣工结算审核。合同内价款所对应的工程范围及内容是否施工到位,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有关材料、设备的购置程序是否合规,价格是否合理;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所涉及的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价格的套用、组价、调整以及相关措施项目费用计取是否合理;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及调价内容、数量是否超出原暂估范围;索赔理由及费用计
8、算是否合规;价格调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价格风险幅度的确认是否合理;工期、质量奖惩等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适当。(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是否到位;项目设计总概算及建安投资、设备及工器具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分项概算的执行是否真实、合理;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生产费用和建设成本是否清晰,往来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准确,转出投资、报废工程和待核销投资是否合理合规,尾工工程和资金结余情况等。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二条学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确定工程审计方式。计划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9、,一般应视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有重点的跟踪审计。计划投资额五百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一般只进行工程预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依据(一)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二)现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材料造价指南等各类计价文件;(三)工程项目的图纸、清单、标书、合同、结算资料等;(四)项目实施当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五)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中的职责:(一)制定审计方案,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组成审计项目组;(二)指导、协调审计项目组有效开展工程审计工作;(三)向学校和工程项目管理各相关方沟通审计情况;
10、(四)复核审计结果和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报校领导阅批;(五)协同有关方面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六)管理和监督受托咨询机构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职责。第十五条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审计中的职责(一)确定送审基本工程量的真实性和组价依据的合规性;(二)及时完整向审计处报送工程项目审计所需有关资料;(三)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四)参考落实有关审计意见,合理推进工程项目实施;(五)协同审计处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一)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报送工程资料。报送审计的工程资料,应当由项目承包方编制并提交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依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11、(二)审计处组成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项目组按照审计业务规程,查阅工程资料、勘察工程现场、确认实际工程量、套算工程价款和费用,形成审计结果,经与各相关方交换意见后,出具咨询意见或“审计报告。(三)审计处复核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非结算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审计处复核后,直接反馈工程管理部门,作为规范管理的技术参考或款项支付的鉴证依据;竣工结(决)算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复核并提交校领导阅批后,作为工程项目结算或财务决算的必要依据。(四)审计处归档和退还审计资料。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汇总审计底稿,复印留存具有证明性质的工程资料,立卷归档。其他资料按送审清单退还工程管理部门。第十七条审计实施中,审计项目组
12、按业务规程收集或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有关资料须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审签确认。主要包括:(一)前期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规划及立项批文、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或预算、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等。(二)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中标文件、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及有关会议纪要等。(三)经济合同: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总承包及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会商纪要等。(四)工程施工过程资料:工程进度报表、工程价款调整资料;土石方测量及验收记录;主要设备材料的进场时间、规格、数量、发票价格、合格证及进场交接单;设计变更、
13、施工现场签证;现场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例会纪要;竣工验收资料等。(五)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记录、竣工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六)其他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或月报,材料质量检验单等。第十八条报送预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并经各方签字确认;(二)工程预算基于施工图设计,并按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计价法编制。第十九条对于因工程造价较低、工期较短、技术较简单,或因属紧急工程而拟采用议标方式签订合同,特别是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核对工程量价,或会商审计处对施工单
14、位的预算报价进行审计。第二十条对于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原则上不对预算部分进行审计。第二十一条工程预算审计完成后,审计项目组出具预算审核报告,作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参考依据。预算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果、审计调整说明等,并附以预算审定表、定额或者清单的汇总表、明细表等资料。第二十二条列入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审计立项后,审计处会商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方案,明确跟踪审计的基本内容、工作形式和沟通机制、需各相关方配合的具体事项,并择要通知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完成工作对接。第二十三条跟踪审计一般包括项目准备阶段的投资立项(含投资估算)审核、招投标审核(含
15、清单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主要条款审核),施工阶段的整项暂估专业工程招投标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审核、隐蔽工程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工程变更洽商审核、索赔事项审核、竣工结算审计等重点内容。第二十四条跟踪审计项目招投标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7个工作日,将有关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资料报送审计项目组审核;招标完成后,通知审计项目组参与设计图纸会审。第二十五条隐蔽工程封闭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审计处参与现场查看并填制隐蔽工程取证记录,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签署后,作为结算资料。第二十六条跟踪审计项目的进度款支付前,施工单位编报的“当月已完成工
16、程量统计表和“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应由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依次审核后送审。审计处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送达工程管理部门,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第二十七条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整项暂估专业工程、暂估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送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或提供有关材料和设备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咨询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作为择优选购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八条工程变更洽商事项按投资变动额审批权限上报学校批准后实施。跟踪审计项目的变更洽商事项及其技术资料和变更费用预算书,应当在批准实施后两周内送审,审计形成的定案文件,直接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第二十九条列入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