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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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总2023年12月10日修订2023年12月15日发布实施目录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5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8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五、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六、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3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5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7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0十、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22十一、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3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5十三、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29十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制度34十五、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投入35十六、职业

2、卫生档案管理制度36十七、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38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用人单位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用人单位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本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三、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

3、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四、用人单位应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五、用人单位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六、用人单位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七、用人单位应依

4、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八、用人单位应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九、用人单位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十、用人单位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十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

5、警示告知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公告栏告知用人单位应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三、劳动合同告知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四、岗位培训告知用人单位应组

7、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五、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园区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在醒目位置向

8、本单位员工公布。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八、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九、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用人单位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

9、,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大英县卫健部门备案,并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工作

10、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五、若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六、用人单位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归档保存。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一、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

11、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二、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三、用人单位应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宣传要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五、用人单位要开展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并针对不同的岗位和群体定期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六、培训时间:参照国家安

12、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七、用人单位要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危害岗位、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职业卫生教育卡,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试卷,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八、单位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五、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个体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防护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13、)(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三、用人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适用于现有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六、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

14、一律不准使用。七、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并具有合格检验证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八、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六、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用人单位应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

15、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用人单位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六、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及当地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七、用人单位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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