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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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第三条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体现地

2、方自然风貌和历史人文特色。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保障其实施。第五条绿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建设、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绿道工作的正常开展。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纳入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绿道建设予以扶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绿道建设。第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确

3、定其工作机构和人员。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绿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工作。第七条绿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机制。第二章绿道规划第九条绿道建设应当符合绿道规划要求。编制绿道规划应当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绿道规划包括全省绿道总体规划和城市绿道总体规划。第十条省自然资源主管

4、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绿道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全省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确定省立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控制区划定要求和各地级以上市省立绿道建设任务。本规定所称绿道控制区,是指为保障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营造良好的景观环境、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沿绿道慢行道缘线外侧一定范围划定并加以管制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和控制的区域。第H条地级以上市绿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绿道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绿道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内容,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

5、要求,明确绿道分期建设任务,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二条绿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全省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乙级资质以上单位编制。第十三条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上长期公布。第十四条经批准的绿道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不得减少绿道总长度和控制区总面积,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结构、绿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并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修改后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

6、十五条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涉及绿道建设的城乡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时,统筹安排绿道建设内容。第三章绿道建设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道规划制定绿道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或者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节约资源,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绿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第十八条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统;(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

7、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的服务设施系统;(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等形成的标识系统;(六)与绿道相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目的地。第十九条绿道原则上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离空间。为保持绿道连通,需借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的,应当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设置标识牌、减速带,按照道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线、交通信号灯,限制机动车车速。第四章绿道管理第二十条绿道实行属地管理,可以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市、县(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绿道及其配套设

8、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并在绿道投入使用前明确绿道管理单位。第二十一条绿道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进行管理维护,加强绿道安全管理,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二)乱丢垃圾、乱张贴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三)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四)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五)破坏绿道控制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六)从事

9、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绿道管理部门的意见。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恢复绿道的使用功能。第二十四条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道档案管理制度,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第二十五条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向公众宣传和推广绿道。第五章绿道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绿道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便民惠民原则,发挥绿道的环境改善、休闲旅游和经济带动功能,引领绿色

10、健康生活方式。第二十七条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道开发利用总体目标,根据绿道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结合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体系和非机动交通系统建设,确定绿道功能定位,促进绿道使用功能的多样性,提高绿道使用率。第二十八条鼓励利用绿道开展体育健身、休闲旅游、文化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动。第二十九条绿道慢行系统和体育健身、科普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餐饮、购物、自行车租赁等商业服务设施可以实行市场化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级绿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检查结果。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

11、或者其他组织有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三十二条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并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公布绿道规划的;(二)未按照绿道规划制定绿道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的。第三十四条绿道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和修改绿道规划的;(二)未按照经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三)未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维护和安全巡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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