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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实验室安全、平稳运行,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组”。为有效发挥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组成员一般由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担任。第三条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的聘任和督导的日常工作。第四条督导的工作范围包括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公共平台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仪器室等。第五条聘或增补。第六条和单位通报,第七条调研、督察、督导由学校聘任,一般聘期为两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督导组发现的问题
2、,应及时汇总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并监督整改情况。督导的主要职能是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展开评估、咨询、指导等,具体内容包括:(一)参与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评估工作,对各学院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督察和评估;(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划和工作计划;(三)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的巡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五)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行使封门权;(六)对各单位安全教
3、育的效果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意见;(七)协助各单位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督导的聘任条件(-)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三)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第九条督导工作方式(一)每学期初制订督导工作计划、落实任务,学期末进行工作小结;(二)每月按计划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巡视、暗访,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督导报告;(三)每年度对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四)根据需要,召开学生安全督察员会议、教师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受邀展开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安全等培训、讲座等。第十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工作待遇。由学校按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酬金(标准另订);参与院系工作的报酬由各院系负责解决。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