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211-2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155896 上传时间:2024-12-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闽榕环罚〔2023〕211-2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闽榕环罚〔2023〕211-2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闽榕环罚〔2023〕211-2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闽榕环罚〔2023〕211-2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闽榕环罚〔2023〕211-2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闽榕环罚〔2023〕211-2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闽榕环罚2023)211-2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卢艳生:身份证号码:130826*563X住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选将营乡郎栅子村七组三道沟4号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匿日对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3年9月擅自建成喷涂漆生产线(年用溶剂型涂料10吨以下)并投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该项目由你直接负责。证明以上事实有:1、2023年8月30日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成喷涂漆生产线

2、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2、2023年8月30日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3、2023年8月30日由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4、2023年8月30日由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5、2023年8月30日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信息);6、2023年8月30日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和项目负责人身份);7、2

3、023年8月30日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喷漆设备购置凭证1份(证明你公司购买喷漆设备的费用);8、2023年8月30日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9、福州市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0、2023年10月12日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下达给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Ih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4、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长)环罚告2023)28-2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5、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作为福建鑫桦钢管有限公司喷涂漆生产线(年用溶剂型涂料10吨以下)的直接负责人,你的行为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计算裁量处罚金额为5.59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玖佰元整(559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8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