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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XXX JXX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 能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中等职业学 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
2、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 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 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 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 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X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以德能兼修为导向, 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 和教书育人水平。X.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中等职 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 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
3、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 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x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创新评价机制,充 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 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x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合理界定和下放中 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学校自主评审能力, 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二 主要内容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 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 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等职业学 校教师职称制度。(一)健全制度体系X.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普通中等
4、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 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 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 师职称系列。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 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 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 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 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 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 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 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5、。X.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 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 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 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 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 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 可聘任为助理讲师。x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 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 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 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完善评价标准x
6、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 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 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 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强化师德考评,实行 师德问题“一票否决”。X.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根据职业教育 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区别制定各类教师的评价标准, 实行分类评价。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 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 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 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区别不同情况,可将教研 报告、教案、发明专利、参与教学标准和人才培
7、养方案开发 成果、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 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学竞赛成绩、参与行业标准 研发成果等作为评价条件。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 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以实绩、贡献为导 向,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 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X.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中等职业 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结合现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 具体评价标准。对于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
8、交流,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普通高中教师和中等职 业学校教师的交流等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职称评审的 具体办法。X向优秀人才倾斜。对于少数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 的教师,各地制定完善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对于在艰苦边 远地区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 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于 公开招聘的具有X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 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 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三)创新评价机制x健全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 业内评价机制,增强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加强评委会组织管 理,注重遴选高水
9、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 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 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x创新评价方式。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采取教 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 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 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 效评价。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X下放评审权限。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 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初级、 中级职称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 审,探索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
10、自主 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 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 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 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X.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 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等职 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推荐符合 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 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
11、教师的工资待遇。 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 员能上能下。X.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 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X.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 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 要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 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 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三、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 称制度改
12、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 区域情况差别大。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 强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晰部 门职责,着力构建事权人权相统一的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牵头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 负责职称政策制定;教育等行业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职称评 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商,确 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妥 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现有在岗中等专 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按照原专业技 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
13、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 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 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 确认。要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意见开展新的职 称评聘工作。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中等职 业学校情况、教师队伍状况,积极应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 和新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 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三)强化监管,确保公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 度改革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关乎公平正义。要严格规范职称 评聘程序,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 的基本程序进行。要健全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职 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究 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广大教师 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新 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关改 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省、市、 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