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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合同(三)保管人 仓库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物品寄托仓库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第一条乙方将其所有列物品计件愿付仓租寄托甲方仓库堆藏保管,而甲方允为保管并于本契约成立日如数受寄,同时发给仓单与乙方收执。第二条乙方对于寄仓应留存印鉴图样在甲方备提货或过户时核对,否则甲方不负意外之责。第三条 仓单所记载的寄托物名称、种类、品质、价格等均系根据乙方原包入库,倘 有货物与包装内容或价格不符合现象,甲方不负鉴定之责,又重量未经甲方过磅的,甲方亦 不负其责,凡仓单的受让人或货物的保险人等欲审查检点寄托物时,须随带仓单或备具凭证 受甲方允诺始得行之。第四条凡仓储物如混有违禁物品或
2、危险品未经告知致触犯刑律或酿成灾害时,概归乙方负一切责任。第五条 仓单的转让并非经乙方背书及甲方负责人员在仓单批注签名的,不生效 力。第六条 凡出仓凭仓单及印鉴为之,倘仓单或印鉴图章遗失时,应即报告甲方,未通 知以前寄库物被出库提取甲方亦不负责。第七条甲方对于仓储物所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以确系于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者为限。第八条 前条损害赔偿金额如仓储物市价高于进库时,应依损害时市价计算。第九条 仓储物如因天灾、地变、兵祸、盗劫、虫蚀、鼠咬等不可抗力,或潮霉、燥 蚀、罢工、防疫、自然变质或因气候变迁而发生的自然损失,其他一切不可避免的现象致受 损害的,甲方概不负责。其约定于仓房外或露天堆置者,因阳
3、光雨露风沙以及其他仓房外或 露天堆置所以不能避免的损害,甲方亦不负责。第十条甲方因遇事机迫切或预防灾患可以先将仓储夥动而后通知乙方,因甲方并无 为前项的义务,所以因此发生的损害甲方免负责任,如因不移动而致发生损害时甲方亦不负 其责。第十一条甲方所发仓单有效期间为六个月,期满时应出仓,倘再继续寄托的,必须更换新仓单。第十二条仓租双方约定每月人民币 元,乙方应于前条规定出仓或更换新仓单时,一次缴清。乙方如不照期缴清的,甲方可将乙方的仓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由出售抵偿仓租或其他 费用,乙方不得异议。第十三条 凡仓储物乙方须自行保足火险,否则如受损失时,甲方概不负责,关于仓 储物的火险承保事宜为期迅速,须由甲方委托特约保险公司办理。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乙方: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