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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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4 .其他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第七条财政票据应当包括:财政票据名称、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单位或个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 (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第八条 浙江省通用版纸质票据为单联票据,通过系统开具,手工开具无效,同步生成财政电子票据,用于票据核销等日常管理,纸质联由付款方收执,报销时按照相应的“电子票据名称”入账。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的

2、统一规定及实际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第三章财政票据的监(E制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监(E)制工作。第十一条财政票据贯彻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数据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

3、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单位就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第二十四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前次领用的财政票据。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五条 领用未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用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基本信息里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

4、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领用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合格的,方可正常办理财政票据业务。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三十五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纸质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第三十六条 用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十七条纸质财政票据灭失的,用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

5、印制企业、用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En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合法合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第四十一条用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12013) 41号)同时废止。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财政部在2020年12月3日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对财政票据管

7、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了修改,同时近几年来我省顺应技术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断创新财政票据管理,原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制定)已不符合我省管理实际和财政部的要求。为此,我们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三章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第五章财政票据的

8、使用与保管,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第七章附则,共计四十六条,对财政票据监督管理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和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根据当前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财政部在2020年12月3日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了修改,同时近几年来我省顺应技术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9、要求,不断创新财政票据管理,原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制定)已不符合我省管理实际和财政部的要求。为此,我们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三章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第七章附则,共计四十六条,对财政票据监督管理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和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根据当前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明确指出浙江省通用版纸质票据为单联票据,手工开具无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 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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