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 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 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 316号),结合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 “省级国合基地”)是指经由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 厅”)按程序认定的,管理规范、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 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取得 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具有良好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科技 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以及科技中介服务 机构等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
2、究中心、国际技 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第三条 省级国合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 点、鼓励科技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 态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产学研”相结合和 “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特别是通过合作能够解决我省 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机构或企业优先 予以认定和扶持。第四条 科技厅是省级国合基地的认定、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省级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省级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性运行。(二)建立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统筹与协调机制,加 强省级国合基地建设与全省科技计划的结合。(三)组织省级国合基地的
3、申报、评审、认定、绩效评 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省级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为:省级国合基地所 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省级国合基 地依托的部属院校、中央在川机构等。推荐部门负责国合基 地的申报推荐、监督督促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一)在本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产 业规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在一亿元以上,农业企 业在两千万元以上。第七条国际创新园申报条件国际创新园是依托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或者大学科技园 等实体,由科
4、技厅与各市(州)政府共建,集研发、孵化和 产业化功能为一体,具有一定国际产业技术转移承接能力的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技术产业化、智力引 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所在领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 重要平台。(二)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达 10户以上,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 新平台达3个以上。(三)吸引2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入驻园 区。(四)建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5个以上国外 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 绩。第
5、八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依托具有高水平科技研发能力的 机构,旨在推进先进技术引进吸收再创新,或促进先进技术 及优势领域“走出去”,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的国际科 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联合 研究,开发出2项以上新技术或者新产品。(二)与世界著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和高新技术企业建 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科研人员长期或短期交流互访累 积已达到10人次以上,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联合研发工作 并取得了有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在所申报领域近三年 发表SCl或El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 文不少于
6、5篇。(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者产品,核心技术或 者产品获得3件(项)以上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认证),或 者2项以上研发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四)拥有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或者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 和能力的,可以获得优先认定。第九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申报条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 技合作的科技中介组织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 技术转移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 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 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二
7、)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 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 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 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四川 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三)将我省科研成果向海外转移转化或由国(境)外 向我省企业成功转移技术总计5项以上。(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通过国际技术转 移,在技术和产品对外输出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与辐射力的 申报主体优先认定。第十条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条件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依托省内各类机构积极开 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的国际 科技合作基地,是统筹全省
8、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的基础性 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 实施方案。(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 来源。(三)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国际科技 合作中取得突出成效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四)对本地区或国(境)外驻地具有引领、示范、辐 射作用。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国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三)国际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协议; 市(州)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证明等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申请程序:省级国合基地由省级行业
9、主管部门和各市(州)科技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部属院校、中央在川机构直接向科技 厅推荐申报),其中国际创新园由申报机构所在地的市(州) 人民政府向科技厅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向组织推荐部门提交 申报材料,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厅。第十三条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组织 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科技厅发文认定为“国际 科技合作基地”并授牌。第四章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支持和管理第十四条 对省级国合基地的支持:(一)提供国际科技合作信息、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 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二)对省级国合基地开展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同 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政
10、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以及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等相关 科技计划项目。(四)从已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择优推荐申 报科技部“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第十五条省级国合基地每年11月前向科技厅报送年度 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省级国合基地建设期为三年。科技厅组织有 关单位和专家对省级国合基地的建设和合作实效情况分批 次地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对省级国合基地实行动 态管理(后续将出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已认定的省级国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 消其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被取消省级国合基地资格的 申报单位,科技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省级国合基地认 定申请)(一)被发现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的。(二)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评估不合格,并且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五)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省级国合基地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 变化、基地负责人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科技厅报告。 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省级国合基地资 格,并收回所授予的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