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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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1 .总则1.1 为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 指引。1.2 本技术指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 “污泥”),是指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 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1.3 本技术指引所称污泥衍生产品(以下简称“污泥产品”), 是指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过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后 形

2、成的可资源化利用的衍生产品。1.4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 终处置的管理和技术选择,以增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决策的科 学性。1.5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 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1.6 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 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 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 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1.7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 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

3、处置。地 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产品。1.8 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 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地区特 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2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2.1 现有污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 补齐设施缺口,建制镇与县城污泥处置应统筹考虑,处置设施宜 相对集中设置。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 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园林绿化、生态保护、水资 源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2.2 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 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

4、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 根据当前污水量和进水水质适度超前确定,充分发挥处理设施 的投资和运行效益。2.3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 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 得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设施不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 确保污泥安全处置。2.4 鼓励采用焚烧干化、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 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用污泥和餐厨、厨余废弃物共建处理 设施方式,提升城市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水平。开展协同处置污 泥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现有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及 工艺使用情况。2.5

5、在规划建设处理设施时,除作技术经济分析外,应重视 碳排放评价。3 .污泥处置方式技术路线3.1 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主要有 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土地利用、填埋等。各地应综合考虑 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3.2 污泥焚烧。污泥焚烧可分为单独焚烧与协同焚烧。鼓励 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污泥焚烧工艺,宜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 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 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 混合焚烧;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建材综合利用。3.2.1 污泥采用单独焚烧时

6、,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4602),焚烧炉渣必须与 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焚烧炉 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置。焚烧烟气 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其中二嗯英控制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相关规定。3.2.2 污泥可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或在工业焚烧炉、火力 发电厂焚烧炉中作燃料利用,入炉污泥的质量宜小于垃圾(燃煤) 量的20%o焚烧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国家相应污染控制标 准。3.3 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 泥的无机化处

7、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 基材料等。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 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 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3.3.1 污泥用于制水泥时,水泥窑协同焚烧的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 所制水泥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硅酸盐 水泥熟料(GB/T2137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 范(GB30760)中技术性能要求。污泥占总原料质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O3.3.2 污泥用于制砖时,污泥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

8、B/T25031)的规定,利用污泥制备 出的成品砖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 砌块(GB 13545)中的相关规定。有机质含量较低的污泥宜用 于制砖。污泥占总原料重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在 工业条件允许或产品需要的情况下,混合比例可适当提高。3.3.3 污泥可作为原料制备陶粒等轻质辅料,根据污泥泥质 及其他原材料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原料配比,制备的陶粒品质应 满足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 轻集料(GB/T 17431.1) 的技术要求。3.4 污泥土地利用。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 等,处理

9、后符合标准的污泥产品可进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应符 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产品列入政 府采购名录。在坡度较大或地下水水位较高的地点不应使用污 泥产品进行土地利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带严禁使用污泥产 品进行土地利用。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产品限制性农用。3.4.1 污泥产品用于园林绿化时,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 和无害化处理,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 化用泥质(GB/T23486)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宜根据不同 地域的土壤本底特性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 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污泥使用地的地下水和土壤的相关指 标需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

10、48)、土壤环境质量 标准(GB 15618) o3.4.2 污泥产品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 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 (GB/T24600)的规定,并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污泥使用地的地下水和土壤的相关 指标需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土壤环境质量 标准(GB 15618) o3.4.3 污泥产品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 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 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11、污 泥产品农用时,年用量累计不应超过7.5thm2 (以干基计,即含 水率为0),连续使用不应超过5年。3.5 污泥填埋。污泥填埋方式包括单独填埋与混合填埋,宜 采用污泥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不具备焚烧、土地利用和建筑材 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卫生填埋处置。卫生填埋前的污 泥需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处理,含水率应小于60%。未经脱水处 理达标的污泥不得在填埋场填埋。污泥用于混合填埋或用作垃圾填埋场覆盖土添加料时,泥质均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处置混合填埋泥质(GB/T23485)的规定。采用协同处置方 式的,卫生填埋可作为协同处置设施故障或检修等情况时的应 急处置措施。4 .污泥处理单元技术

12、路线4.1 浓缩脱水。污泥浓缩是通过重力或机械的方式去除污泥 中的一部分水分,减小体积。污泥脱水是通过机械的方式将污泥 中的部分间隙水分离出来,进一步减小体积。浓缩污泥的含水率 一般为94%96%。脱水污泥的含水率一般可达到80%左右。污 泥浓缩和脱水工艺应根据所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泥特性、后 续处理处置方式、环境要求、场地面积、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因素 综合确定,后续处理处置对含水率有要求的,可对污泥进行调理 后深度脱水。4.2 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应根 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 路线。污水处理厂不具备所需场地条件,或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 时

13、,可将脱水后污泥集中运输至具备处理能力的场地,进行稳定 化及无害化处理。污泥经稳定处理后,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处 理后污泥未达到相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措施进一步处理,达标 后采取相应处置途径。4.3 石灰稳定。指通过向脱水污泥投加一定比例的生石灰并 均匀掺混,生成氢氧化钙和碳酸钙并释放热量的过程。用石灰稳 定后的污泥可实现消毒稳定、并提高污泥的含固率。(1)石灰稳定污泥主要用于酸性土壤的改良剂、路基基材, 以及填埋场的覆盖土等。当采用后续水泥窑注入法生产水泥时, 可适量代替水泥烧制的原材料。(2)采用石灰稳定技术应考虑当地石灰来源的稳定性、经 济性和质量的可靠性。(3)石灰稳定设施必须设置废气

14、处理设备,宜采用湿式除 尘设备处理。4.4 污泥热干化。污泥的热干化是指通过污泥与热媒之间的 传热作用,脱除污泥中水分的工艺过程。为满足污泥后续处置要 求,可使用污泥热干化进一步降低常规机械脱水污泥的含水率。(1)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 热干化处理方式。无建材利用途径时,可将好氧堆肥处理达标后 污泥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2)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不宜采用 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不宜单独设置热干化工艺。鼓 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 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3)污泥干化设备宜采用间接加热的方式

15、。(4)热干化系统必须设置烟气净化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5)热干化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宜优先回用。当废水需 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规定。4.5 厌氧消化。厌氧消化是利用兼性菌和厌氧菌进行厌氧生 化反应,分解污泥中有机物质,实现污泥稳定化非常有效的一种 污泥处理工艺。(1) 土地利用处置可采用厌氧消化处理后的达标污泥产品。(2)鼓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 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3)宜配套磷回收工艺单元回收消化滤液中产生的磷废物。4.6 好氧堆肥。好氧堆肥通常是指高温好氧发酵,是通过好 氧微生物的生物代谢作用,使污泥中有机物转化成稳定

16、的腐殖 质的过程。(1) 土地利用可采用好氧堆肥处理后的达标污泥产品,无 土地利用途径时,可将好氧堆肥处理达标后污泥进行卫生填埋 或焚烧。(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应充分脱水以满足堆肥 含水率要求。混合污泥初始含水率宜为55%-65%,可根据实际 情况通过添加蓬松剂和返混干污泥调节含水率。(3)堆肥可采用条垛堆肥和仓式(反应器)堆肥,其中条 垛堆肥可采用静堆式或翻堆式。静堆式条垛堆肥应配备通风曝 气设施,风机的运行方式可采用堆内鼓风和堆内吸风两种形式。 当堆内吸风时,应在风机前设置渗滤液和浓缩液的收集设施并 进行处理。翻堆式条垛堆肥宜采用专用翻堆设备,宜每周翻垛3- 4次。仓式堆肥可采用达诺转筒、机械滚筒、立式发酵罐、隧道式 发酵槽等形式。宜采用专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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