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省级权限)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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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省级权限)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9002一、基本要素L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省级权限)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9002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4 .设定依据(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 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 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 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5 .实施

2、依据(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 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 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 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 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 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6 .监管依据(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 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 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 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

4、查结果。在监 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 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 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 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

5、 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行为进行查处。(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 行监督检查。(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 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7) .医疗废物管

6、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 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 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 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 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 业。(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H 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

7、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7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8 .实施机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9 .实施主体: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0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IL实施主体编码:12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13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4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5 .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6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7 .初审层级:18 .责任处(科)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19 .权限划分省级。20 .行使内容:法定行使内容21 .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22 .行政相对人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

8、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 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运输单位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2 .接受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具有医疗废物的有效经营许可证3 .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2) .(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 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9、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 废物。(3) .(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4)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 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 输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 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 不得超载(5)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 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6) .(第十

10、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 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3 .受理条件资料符合规定要求4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L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5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6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7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8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9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10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11 许可证件名称:12 改革方式:113 .具体改革举措I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医疗废物经水路和陆路运输监管,严 格经水路和陆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环境保护措

11、施。2.按照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 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 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II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依法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审批申请材料;并指导相关 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关于危险废物水路运输要求。 2.强化许可服务。提供咨询联系方式,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3. 强化信息化服务。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 法相关要求,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4.推行规范化环境管理 评估。落实“十四五”全国危

12、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中有关要求,指导医疗废物转移相关单位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五、申请材料L申请材料名称(1) .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申请报告:(2) .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理由和运输计划:(3)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接受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4) .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 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

13、疗废物的,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 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3)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人、 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 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 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 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4)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条):移出人应当履行 以下义务:(1)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 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 移危险废物的种类

14、、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 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 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7)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人、 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 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 者其他

15、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 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8)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条):移出人应当履行 以下义务:(1)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 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 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1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 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 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11)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人、 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 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 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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