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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税收政策汇总目录:优惠政策类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
2、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3、15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24个人所得税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32集成电路及软件产业3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3337其他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
4、4号)37优惠政策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U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
5、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6、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
7、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
8、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 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
9、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10、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22年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
11、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
12、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二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
13、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力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
14、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
15、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