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复习 担保物权 购买价金担保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排序和租赁 全考点[法考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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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保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排序和租赁全考点一、购买价金担保权。又叫超级动产抵押权,优先权排在动产浮动抵押权前面。真例子,2020年1月1日,甲公司为扩展业务,与农业银行签署了贷款合同。(甲为债务人,银行为债权人,利息与金融机构约定无限制,自约利率就行,即商业借贷,不会出现高利贷)。双约定借款600万,借期2年,有甲公司现有及将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即甲设置了动产浮动抵押权,即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公示对抗)。抵押合同签署后,并于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办理了就是取得对抗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

2、动并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甲的下一个债权人出现,就是购买价金担保权人出现,5月11日,为扩展业务从乙公司购买了在a be三套设备,但未付款。并签定了此三套设备为购买价款抵押的抵押合同购买了就是甲与乙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交付就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主观意图,并且客观上影响了占有,一旦交付物权就发生了变动,交付成功后就是甲公司的将有设备就成了银行的抵押物。乙公司为了防止三套设备直接成了银行抵押物,或者是保障三套设备的债务优先权,就采用购买价金担保权方式。就把交付到甲公司的三套设备后,再把此三套设备抵押给乙公司,就是只对自己将卖给甲公司的三套设备享有比银行更加优先的受偿权。为了担保价款的履

3、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以三套设备作为抵押物,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产生比银行的浮动抵押权更优先,就必须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登记。“10日内就是商事交易规则决定的。10天之内完成登记,就是把自己出卖的再抵押担保回来的,立即产生同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5月18日,完成三套设备的抵押登记。10日,内,所以产生购买价金担保权。最后,三套设备的所有权是甲公司,其担保物权乙公司和银行皆有,出现了权利冲突,只是乙公司优先。依据: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地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

4、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交付后”就是发生了物权变动。动产浮动抵押权是个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产生的基础是抵押合同。购买价金担保权也是约定出来的,也是意定担保物权。二、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是最优先。同样,甲公司找丙公司对a设备进行修理。(修理即是承揽合同)。这就是商事留置权,企业与企业之间。甲公司未到期支付修理费用,丙公司将此a设备进行了扣押。(扣押就是商事留置)。这时甲公司对此设备具有所有权,对此设备有担保物权的有,银行和乙公司和丙公司皆有。发生权利冲突此标的物A装备产生的担保物权排序丙公司的留置权乙公司的购买价金担保权 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再小结,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留置权 购买价金担保权

5、 动产浮动抵押权 普通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本质是帮助融资。只要有购买价金担保权,其就优先受偿于动产浮动抵押权,其和签定合同顺序无关系。三、抵押权的顺位1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债权人多,责任财产信用低。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排序,不动产抵押先登记 不动产抵押后登记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就是普通债权人)。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排序,留置权 购买价金担保权(也叫超级动产抵押权) 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或登记的动产置权 未能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与登记的动产质押权,不一定谁优先,其谁优先就看谁先登记(先来后到),即成立在先原则。排序变化,比如登记顺序甲乙丙,即抵押优先受偿的顺序,如果甲想与丙换,只要影响到其中间

6、的乙利益,就必须得乙的书面同意。如果无影响甚至有利于乙利益,则不需要。未经中间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丁公司向甲乙丙银行借款100万,200万,300万,并分别以同一栋楼进行了依次抵押登记。甲乙丙优先受偿顺序。后面甲丙约定,相互交换优先受偿,因为影响到了乙,如果乙书面同意,即交换顺序成功,按新顺序进行受偿。如乙不同意,那甲和丙依然可以交换优先顺序,但是不能影响乙,也就是房子拍卖后,先优先受偿丙100万,然后是乙200万,剩下就是丙还未受偿的200万,和甲未受偿的100万,这样其约定还是有效,还是先优先受偿丙200万,最后才就是甲。如果甲乙丙未收到的债务,但抵押物已经拍卖,即剩

7、余债务转化为普通债权再进行追偿。优先权小到大排名,6普通债权人(一般债权人,很少很少),5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4善意的第三人(四类),3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2购买价金担保权人(超级动产抵押权人),1留置权。2 .顺位保留丁公司向甲乙丙公司借款100.200.300万并以同一办公楼进行了抵押,并进行了先后登记。结果甲公司将此办公楼进行了买卖,并发生物权变动。甲公司变成了所有权人,同时还是抵押权人。抵押物的出售对债务人有利,也是对所有债权人有利。甲公司还曷II页位保留,尽管变成了所有权人,但其100万还是优先保留了。如果甲公司拍卖到400万,就是最先受偿的甲还是保留100万,剩余300万,还是按

8、顺序乙200万受偿完毕竟,然后再100万的丙受偿,丙还未受偿的200万转化为普通债务,再进行追究。顺位保留: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就是抵押权人把抵押物买走了),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3 .新增的制度之借新还旧。甲公司欠银行3亿,同时乙公司用办公楼进行了抵押,但是银行未进行抵押登记,但是时间到期后,甲仍未完成还款,同时又过了很多时间,此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下,债务仍然存在,但是由抵押之债变成了自然之债。(自然之债就是,债权本身依然存在,但丧失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o这时如果银行再找甲公司进行要债,

9、甲公司可以进行诉讼时效抗辨权。担保人拥有所有对债权人的抗辨权。如果担保时,银行要求担保乙公司不得使用抗辨权,即是独立担保,其是无效的。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立即无效。绝对不能通过协议,剥夺担保人的权力。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已经过了,乙担保公司也可以进行诉讼抗辨。由于甲公司即将破产,此银行之债即为死账。由于主合同失效那抵押合同也失效,其办公楼的抵押登记也涂销。如果这时甲公司马上要破产,但是银行还是找到快破产的甲公司,准备再进行贷款3亿,然后同时打款后马上还给银行。关键这时新债要找担保人,如果甲公司没有告诉新债担保人新债是借旧还新的情况(甲公司负有风险告知义务),可以直接宣布新担保合同

10、无效。没有风险告知,新担保人免责。顺位保留,如果旧担保公司继续,做新债的担保,其旧债由于还欠着仍然还是抵押登记着情况,因为甲公司还没破产。后旧担保公司在为新债担保的但未登记的同时,担保公司其债权人又以此担保物进行抵押担保并完成登记,后担保公司为借旧还新债的新债进行抵押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下,顺位保留,登记是对原来的登记又进行了一次重新的确认而已,其担保公司还是在旧债的优先顺位保留了。依据:权力冲突,就是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还旧贷,旧债未注销的情况下,担保方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的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的顺位,优先新贷债权的

11、顺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是顺位保留。四、抵押权与租赁问题抵押权的租赁权冲突,看成立先后排序。甲向乙借款,甲房屋抵押亲登记,同时甲将该房屋的租给丙。租赁是负担行为(无关处分,处分物权变动),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两年借款期到了,房子拍卖优先受偿。但是承租了三年,但是租赁合同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在前,租赁前在后,就可以买卖破租赁。丙的损害就找甲追违约责任。未登记就是普通债权人,一旦登记就阻却后面的承租人。如果动产未登记,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时就是承租人卖买不破租赁。所以标的物是什么很重要,如果是不动产,必须要登记,不然不能产生抵押权,登记后,才会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这个就看时间先后优先。如果是动产抵押,合同有即有抵押权,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很可能买卖不破租赁。如果进行了登记,那一样阻却后面来的租赁权。注意抵押权是支配权,如果未形成抵押权,也就是个普通债权人,大家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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