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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加大对跨国公司的扶持培育,鼓 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提升外资发展 质量,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 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设立上海 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为 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总部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本市跨国 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资金。总部资金实行市、 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开办资助、高能级奖励、经营奖励和增资奖励资金,实 行市、
2、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 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第三条(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总部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 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支持。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 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 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名单,在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条(支持标准
3、)(一)开办资助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员工数 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 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 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 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开办资助申请。(二)租房资助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员工数 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 少于1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 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米每天不超过8元 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 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 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 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 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租房资助申请,在享受 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 用房用途。违反上
5、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三)高能级奖励对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 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员工数不少于5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 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可获得300万元人 民币的一次性高能级奖励。(四)经营奖励对在本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营 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经营 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 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 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 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
6、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 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年营 业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给予 经营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 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 营业额达到15亿元、不足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20亿 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需在达到经营奖励标准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五)增资奖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通
7、过增资形式 投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 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 美元,可获得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本办法实 施期间仅可享受一次增资奖励。增资奖励对应的增资金额应以自然年度内被纳入商务 部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申报单位须书面承 诺3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企业需在增资金额到位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在同一 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增资奖励和开办资助。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和区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总部资 金管理工作。(一)市商务委负责确定总部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组 织资金申报和评审,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
8、效管理和监督检 查等工作。(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委做好财政资金下达、绩效 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 总部资金的申报和初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 工作。第六条(申报与审核流程)(一)市商务委发布年度总部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 工作要求。(二)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 向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 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四)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第三方审核 结果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
9、其他相关部门,并确认最终评审 意见。(五)市商务委联合市财政局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区商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七条(预算编制管理)市商务委应根据预算编制和市与区财力结算管理要求, 按照最终评审意见,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区分担比例,每 年预算编制时将下一年度市与区财力结算资金初步分配方 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市级资金纳 入下一年度市级年度预算。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将本区所涉及企业 的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纳入区级年度预算。第八条(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每年将下一年度市与区财力结算预计数提前 告知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 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相关资
10、金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正式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 有关规定,原则上从评审通过的当年起按年拨付资金。各区 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结转结余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过渡期管理)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审核通过,目前尚在资金拨付期的项 目,统一按原审核结果继续执行,直至资金全额拨付完成。第十条(监督检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跟踪总部企业 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各区按规定使用资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总部资金使用 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等 工作。第十一条(绩效管理)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 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 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本区域绩效目标 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十二条(附则)(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 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