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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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依法推动实质合并重整促进企业成功转型升级一一森工集团破产重整案审慎适用强制羁押措施 依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张某非法拘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张某向被害人刘某索要欠款无果,遂伙同被告人于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直至被害人刘某找到欠款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后,方将被害人刘某放走。被告人张某被依法采取强制羁押措施。永吉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导致农民工上访,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永吉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

2、行为性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于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案涉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符合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化解农民工群体性矛盾。基于此,永吉县法院秉持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及时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告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

3、资问题、涉案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提供了司法保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助力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被告人魏力群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魏力群系吉林瀚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通过他人借用未就业的大学生高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以及面试等方法招募见习生,与舒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又在毕业生不知情情况下,通过代替签名方式签订虚假于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案涉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符合

4、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化解农民工群体性矛盾。基于此,永吉县法院秉持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及时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告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案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提供了司法保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助力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被告人魏力群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魏力群系吉林瀚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通过他人借用未就业的大学生高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以及面试等方法招募见习生,与舒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又在

5、毕业生不知情情况下,通过代替签名方式签订虚假签订种植合作合同约定,吉林云天化公司吉林云天化公司子公司向克山仁发合作社支付土地承包费及化肥款,克山仁发合作社按约定在秋收时向吉林云天化公司交粮。车跃忠、王宝军、王伟、郑海军、王新春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自愿为克山仁发合作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克山仁发合作社的合作商资金周转暂时紧张,导致克山仁发合作社违约,涉诉标的900余万元。鉴于本案涉及两大知名企业,涉及克山农业一体化建设大局,既影响企业生存发展,也会对地方招商引资造成负面影响,长岭法院院党组特别是陈岩院长高度重视,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大局的角度,确立了 “调解优先”的工作思路。2021年

6、4月27日,办案人员在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综合考量考虑双方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判决对双方的影响,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极力促进庭下和解,协调案件款项顺利履行。2021年10月29日,被告方多方筹措履行了全部款项,吉林云天化公司已被告方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为由撤回起诉。【典型意义】依托调解手段化解纠纷,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费用成本,也能避免矛盾激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案中,长岭县法院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角度出发,通过积极开展庭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自动履行完毕。一调终局,不仅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也为

7、双方当事人继续合作经营提供了可能。该案的成功调解,是营商理念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依法推动农业合作一体化建设和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深度应用电子诉讼,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某药业公司诉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某药业公司聘用被告张某某为公司事业部河北省公司邯郸市地级经理,并签订了某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委托其在该区域销售药品,并约定按地级经理底价回款。被告于2018年1月离职。离职后尚欠公司货款100626.09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为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东昌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考虑到受疫情影响被

8、告人身在外地,应诉不便的现实状况,积极运用网络云庭审及网络质证等技术进行网络办案。在开庭前,首先将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网络,建立微信质证群,做到告知双方当事人应知的权利义务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按次序进行质证,既做到了全程公开留痕,同时保证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充分的把握。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网络质证后,办案法官通过网络云庭审与双方当事人核对账目,积极沟通,公平公正解决了矛盾。最终当事人撤诉,该院予以准许。【典型意义】电子诉讼应用于司法办案过程中,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通过让数据多跑路,可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当下的疫情防控工作减轻负担,实现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两不误。本案中,

9、通过网络云庭审、网络质证的深度应用,双方当事人高效完成了质证、相互核对账目等动作,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于原告而言,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于被告而言,大大减少了诉累。这种“双赢”局面,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的一个缩影。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信心黑龙江金宇公司诉临江公路公司、临江市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临江万达公司与临江公路公司均系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均为临江市交通局。临江公路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与临江万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承包临江市老岭沿线及临城、临抚公路交接绿化工程。黑龙江金宇公司受临江市交通局委托,实际

10、施工临江市老岭沿线及临城、临抚交界绿化工程01标段工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黑龙江金宇公司已经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结算时,确认黑龙江金宇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合计金额为625, 178元。临江万达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0, 000, 000元,以上款项为临江市老岭沿线及临城、临抚公路交界绿化工程01、02标段工程价款。临江公路公司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并未按结算报告向黑龙江金宇公司支付工程款。临江市法院审理认为,临江万达公司与临江公路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工程包含黑龙江金宇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临江公路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并未施工,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黑龙江金宇公司,故其应当将所取得的工程款向实际施工人支

11、付。临江市交通局作为临江公路公司及临江万达公司的股东,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过度支配与控制,安排实际施工人,使临江公路公司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完全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临江公路公司支付黑龙江金宇公司工程款625, 178元及利息;临江市交通局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临江市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认定合同交易稳定性,强化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外地建设工程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院依法平等保护省内外市场

12、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提升外地企业到临江投资兴业的信心,为营造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某洗浴中心诉某县住建局征收补偿不作为案【基本案情】2019年,某洗浴中心房屋被征收。经某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该洗浴中心协商,对主房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对地下室及部分附属设施未予补偿。某洗浴中心诉称,其在拆迁时与住建局对地下室等设施的补偿事宜曾达成口头补偿协议,因住建局不履行口头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涉房屋系遗留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引起信访问题,还事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诚信建设。为稳妥高效办结此案,切实保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抚松县法

13、院开辟涉人,使临江公路公司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完全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临江公路公司支付黑龙江金宇公司工程款625, 178元及利息;临江市交通局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临江市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认定合同交易稳定性,强化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外地建设工程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院依法平等保护省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提升外地企业到临江投资兴业的信心,为营造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化

14、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某洗浴中心诉某县住建局征收补偿不作为案【基本案情】2019年,某洗浴中心房屋被征收。经某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该洗浴中心协商,对主房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对地下室及部分附属设施未予补偿。某洗浴中心诉称,其在拆迁时与住建局对地下室等设施的补偿事宜曾达成口头补偿协议,因住建局不履行口头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涉房屋系遗留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引起信访问题,还事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诚信建设。为稳妥高效办结此案,切实保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抚松县法院开辟涉人,使临江公路公司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完全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

15、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临江公路公司支付黑龙江金宇公司工程款625, 178元及利息;临江市交通局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临江市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认定合同交易稳定性,强化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外地建设工程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院依法平等保护省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提升外地企业到临江投资兴业的信心,为营造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某洗浴中心诉某县住建局征收补偿不作为案【基本案情】2019年,某洗浴中心房屋被征收。经某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该洗浴中心协商,对主房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对地下室及部分附属设施未予补偿。某洗浴中心诉称,其在拆迁时与住建局对地下室等设施的补偿事宜曾达成口头补偿协议,因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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