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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等。经批准与校外有关单位签约合作办班的专业学院/部门,应当对办班全过程负责。各办班单位需要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班的,应当事先报经发展合作处审核、备案,再办理审批程序。第三章管理第九条各种非学历教育以办班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负责管理。在合作办班的情形下,校内办班单位要根据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双方管理职责,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并督促合作方切实履行应尽义务。第十条办班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将培训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减少培训内容,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保证培训质量,教务处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培训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评估、收费等方面。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三条各类办班的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属于与其他单位合作办班的,按合作办班协议从相关账目中进行费用结转。第十四条办班经费结算办法:学校经费30%,办班单位经费70%o学校经费含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不含管理人员费用),办班单位经费含办班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支出、培训对象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的税费、办班单位的发展费用(教职工奖励费、培训费、办公用品、差旅费等)。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