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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总结:针对再审判决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点总结: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再审判决而言,如果是发回重审作出的,当事人有上诉的救济途径;如果是二审法院审理或提审审理作出的,当事人既没有上诉权,也没有提起再审的权利,只能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未来趋势:未来国家是否会出新的规定保障另一方的再审申请权,这也是很有可能的,毕竟如果针对二审判决一方申请再审,另一方对再审二审判决不服,失去了申请再审的救济权利,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很明显对另一方不公平,期待法律的进步。一、再审程序的两个阶段再审程序有两个阶段,一个是提起再审程序,二是再审实体审判程序。第一个决定是否能够进入大门,一般法院作出
2、发回重审或提审的裁定,才是真正的启动了再审程序,迈进大门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二、进入再审实体审理程序后,按照什么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3、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知,进入再审程序后,再审法院或按照一审程序,或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实体审理。按照一审的,其作出的再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如果按照二审程序作出的再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三、针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2013年)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
4、院申请再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四、“再审判决”的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民事相关法规并未界定上述“再审判决”的范围,但是,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2013年)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
5、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可见,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法院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不在上述“再审判决”之列。即当事人是因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生效判决并未纳入“再审判决”范畴,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对于再审判决而言,如果是发回重审作出的,当事人有上诉的救济途径;如果是二审法院审理或提审审理作出的,当事人既没有上诉权,也没有提起再审的权利,只能
6、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五、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 【二、重、再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百零七条【再审适用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
7、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B、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能否向
8、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也就是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具体到问题所涉及的情形,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
9、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来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C、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2013年3月29日)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