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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方案应(-)对需要县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但预算未予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实施。确因完成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县直相关部门应当向县政府请示立项,由县政府批转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受理申报和评审。(三)县直部门利用其它项目资金、争取上级资金,或寻求社会化资金合作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于项目实施前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报建设方案。(四)县直部门建设包含有信息化、智能化项目的总包工程(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与信息化、智能化项目建设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报。第七条 县直部门在申报信息化
2、项目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方案应当明确信息化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功能应用、运维服务、经费预算明细及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和自行论证意见。(二)信息化项目的标准规范应当与“数字当涂”标准规范体系相一致,符合系统集成的要求。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明确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和更新规则,确保有效共享。(四)系统的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实施网络安全防护的政务
3、信息化系统,不得投入使用。(五)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和系统整合共享原则,方案应当明确系统接入皖事通办(当涂县)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县数据共享平台和上级机关垂建系统等相关要求。原则上县直部门不得新建政务服务类移动端APP,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统一接入皖事通。(六)信息化项目预算资金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事前绩效评估;信息化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还应当同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项目评审与备案第八条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性评审,主要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集约性、可
4、行性、合理性和建设规模、功能,以及投资预算、安全保障、运维经费等方面进行评审;对涉及密码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提交县密码管理局进行相关审查。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明确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和更新规则,确保有效共享。(四)系统的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实施网络安全防护的政务信息化系统,不得投入使用。(五)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和系统整合共享原则,方案应当明确系统接入皖事通办(当涂县)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县数据共享平台和上级机关垂建系统等相关要求。原则上
5、县直部门不得新建政务服务类移动端APP,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统一接入皖事通。(六)信息化项目预算资金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事前绩效评估;信息化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还应当同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项目评审与备案第八条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性评审,主要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集约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建设规模、功能,以及投资预算、安全保障、运维经费等方面进行评审;对涉及密码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提交县密码管理局进行相关审查。在信息化、智能化项目实施前,应当提请县数据资源管理
6、局按照规定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金额。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实施,且资金安排到位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材料,备案证明材料作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使用证明、县直部门启动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和县发改委进行项目招投标监管的必要依据。项目审核结束后,县直部门在招标挂网公示前应向县委网信办提交网络安全备案表。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信息化项目、信息化第三方服务(如设计、监理、测评等)等只履行备案流程,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材料。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7、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我市、县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须确保采购文件的技术指标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通过的技术方案一致。第十六条 县直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过程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实施,且资金安排到位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材料,备案证明材料作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使用证明、县直部门启动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和县发改委进行项目招投标监管的必要依据。项目审核结束后,县直部门在招标挂网公示前应向
8、县委网信办提交网络安全备案表。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信息化项目、信息化第三方服务(如设计、监理、测评等)等只履行备案流程,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材料。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我市、县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须确保采购文件的技术指标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通过的技术方案一致。第十六条 县直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过程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十
9、三条 经审核同意实施,且资金安排到位的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材料,备案证明材料作为县财政局拨付资金使用证明、县直部门启动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和县发改委进行项目招投标监管的必要依据。项目审核结束后,县直部门在招标挂网公示前应向县委网信办提交网络安全备案表。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信息化项目、信息化第三方服务(如设计、监理、测评等)等只履行备案流程,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材料。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安
10、徽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我市、县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须确保采购文件的技术指标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通过的技术方案一致。第十六条 县直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过程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二十四条项目采集信息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第二十五条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县级政务云中心建设,县直部门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云服务机房,并将原有系统逐步迁移至县政务云中心。第七章评价与运维管理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18个月内,县直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绩效
11、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县直部门的自评情况,可以委托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建设和运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依据。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减少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建设及运维项目预算资金。(一)列入上一年度计划的项目未实施。(二)列入上一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但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质保期满后,县直部门依据实际设,县直部门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云服务机房,并将原有系统逐步迁移至县政务云中心。第七章评价与运维管理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18个月
12、内,县直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县直部门的自评情况,可以委托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建设和运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依据。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减少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建设及运维项目预算资金。(一)列入上一年度计划的项目未实施。(二)列入上一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但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质保期满后,县直部门依据实际设,县直部门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云服务机房,并将原有系统逐步迁移至县政务云中心。第七章评价与运维管理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通过
13、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18个月内,县直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县直部门的自评情况,可以委托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建设和运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依据。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减少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建设及运维项目预算资金。(一)列入上一年度计划的项目未实施。(二)列入上一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但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质保期满后,县直部门依据实际设,县直部门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云服务机房,并将原有系统逐步迁移至县政务云中心。第七章评价与运
14、维管理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18个月内,县直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县直部门的自评情况,可以委托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建设和运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依据。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减少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建设及运维项目预算资金。(一)列入上一年度计划的项目未实施。(二)列入上一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但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质保期满后,县直部门依据实际设,县直部门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云服务机房,并将原有系统逐步迁移
15、至县政务云中心。第七章评价与运维管理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18个月内,县直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县直部门的自评情况,可以委托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建设和运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依据。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减少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建设及运维项目预算资金。(一)列入上一年度计划的项目未实施。(二)列入上一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但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质保期满后,县直部门依据实际设,县直部门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云服务机房,并将原有系统逐步迁移至县政务云中心。第七章评价与运维管理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