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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6月22日汕府(2020) 57号发布 根据2022年5月12日汕府(2022) 46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利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工作,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发展资金、资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第三条 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扶持资金执行、支出进度
2、、绩效自评、安全性和规范性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专利扶持资金申报主体应当为登记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且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个人。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章发展资金第六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知识产权服务等工作。发展资金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和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一)专利运用。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3、,通过主要专利的产业化或者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投融资、专利保险等,实现无形资产转化成现实金融资产的活动;或者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或者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信息资源推动区域、产业、企业经济、科技发展、行业产业联盟等活动。(-)专利保护。构建维权援助体系和推动行业、企事业单位海外维权活动;或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创建等活动。(三)专利管理。提高企事业单位、行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或者开展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工作。(四)知识产权服务。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或者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分析评议、信息推送等专利信息服务;或者开
4、展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或者为专利转让、许可、运营提供服务;或者承担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引进及文化建设等任务。第八条 发展资金采取申报的方式,由市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主体申报项目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政府(含高新区、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下同)负责专利行政工作的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向市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专利行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经形式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对符合第七条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采取书面评审、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或者重大项目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提请市
5、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第九条 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配合市专利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取消其以后3年内的发展资金申请资格,其尚未使用资金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者无实施必要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市专利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后,终止项目执行,项目资金结余部分退回市财政部门。第三章资助资金第十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等单位或个人。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一)资助条件。符合条件的
6、专利权人根据相关专利的授权地址,向该地址所在区(县)政府负责专利行政工作的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同一项目有多名专利权人的,第一专利权人为申报主体。资助申请应当自专利项目获得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予资助。已获得资助的专利项目,不再予以重复资助。(二)资助范围。1、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其不超过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公告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现行收费标准计算,获得减缴的按减缴后费用计算)。对获得香港、澳门或者台湾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资助1, 0007L o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对获得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
7、专利给予不超过8,000元资助;对获得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4, 000元资助;对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1, 000元资助。第十二条 市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资助资金当年度财政预算及各区(县)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提出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经批准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至各区(县),市直功能区由市专利行政部门转拨。各区(县)负责专利行政工作的部门统筹实施资助。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按“先申请先资助”原则进行,因当年度资金不足无法兑现资助的申请项目,列入下一年度优先资助。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8、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二)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三)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第四章奖励资金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项目,或者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的配套奖励。第十六条 本市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如项目为专利权利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报的,专利权利人为第一受奖人。第十七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
9、,给予每项2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6万元的奖励。第十八条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8万元的奖励。第十九条对获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户给予奖励不超过15万元;对获认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户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认定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单位,每户给予奖励不超过5万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专利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弄虚
10、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专利扶持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取消其以后3年内的申报资格;对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追回已受资助的资金。代理机构协助申请人在申报资金时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经相关部门认定其行为违法违规的,取消其3年内的申请资格。对前款规定情形,除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惩戒范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上级下达我市的知识产权类扶持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具体管理办法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