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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建市政建设工程总承包重大风险控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正式稿虽未出台,却牵动着很多工程总承包人的心。工程总承包因在很多行业还属于新的模式,自试行以来,很多项目不可避免在管理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各地对工程总承包管理也是以发布文件的形式在不断地完善、规范过程中。从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的角度试读管理办法对责任与风险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全文分五章共42条,首先明确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工程总承包活动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等原有五
2、方主体,建设主管部门,恐怕还应包括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所有涉及的其他单位或部门,比如审计、需要财政拨款的财政部门等等。1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设单位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合理分担风险”是工程总承包总合同风险控制的重点。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总包合同内的建设管理,做到“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工程总承包公司应只承担深度融合建设效率的工期责任,不应承担因主管部门工作不“高效”的责任风险,在管理过程中应区分开来。3管理办法中说项目经理需
3、“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这里的“授权或任命”与“项目部的人员配置和管理规定应满足工程承包项目管理的需要(引自管理规范)”相对应,可知,项目部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组建,当项目部人员等配置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时所带来管理责任,不能强加给项目经理。4“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审计部门的事后考量不能充分体现工程建设过程实际情况的意见分歧,工程总承包在建设过程中对于造价、工期影响的各种因素判断、积累的真实材料很重要。5“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
4、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做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单位往往在“改进施工方案”方面不是强项,在主动改进或审查施工方案时应谨慎,以免产生额外费用的风险。6“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暂估价的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具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于含有大量暂估价形式的工程,招标定
5、价工作复杂耗时,应越快越好。搞不好就会有严重影响工程实体进展的风险,且责任不好划分。7“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的签字是对项目管控的有效手段,尤其是施工变更设计,也充分体现了项目经理责任制。8在质量责任方面,建设单位一般的问题在“存在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上。工程总承包(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对分包的施工质量负连带责任。9“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在安全
6、责任方面,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划分主要看有没有对分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10工程总承包负有组织分包配合验收、各种工程资料的的审核、签署、整理,以及保修等工作职责,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故应加强这方面对分包单位的管控,以免带来不利风险。11工程总承包活动除受本管理办法约束以外,还应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相应条文,并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建
7、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象是“五方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在管理办法中,还有一方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与总承包的管理关系只字未提,这也是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意见分歧最多的地方。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在实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风险种类很多,本文仅就管理办法中的责任、风险粗浅谈谈自己的一些见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