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变化研究 优秀专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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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变化研究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存在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制度,是婚姻存续的重要基础。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从“扩大夫妻个人范围”、“确立可婚内可以对夫妻财产请求分割新规则”、“确定夫妻不动产归属新规则”几方面,使得夫妻财产关系性质由身份性向契约性转移。在本次婚姻法解释(三)中所呈现的很多内容是在以前的法条中所没有见到的,它给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也有一些内容改变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则。这究竟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是否会成为好的价值导向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本文采取了比较分析、具体法条深入解析的方式,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具体规定的研

2、究,分析夫妻财产制的框架和具体规则的变化。得到的结论是现行婚姻法在立法理念上是先进的,紧密贴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勇于进行改革,体现了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倾斜,同时也应意识到法律的先进性与滞后性的并存是必然的,在婚姻法的立法上我们更应保留其最本原的伦理价值特征,来量身制定夫妻财产制度。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关系;契约性;所有权归属目录引言1一、绪论1(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11、学理定义12、鲜明特征1(二)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11、立法沿革12、制度现况2二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及其变化2(-)现行婚姻法实施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状况21、法定财产制22、约定财产制2(二)现行婚姻法实

3、施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状况21、扩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32、确立可婚内可以对夫妻财产请求分割新规则33、确定了夫妻不动产归属新规则4三、对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变化的评析5(-)弱化了夫妻财产制的身份性51、忽视婚姻家庭的伦理性52、过于倾向个人利益,实质正义和公平不足5(二)强化了夫妻财产制的契约性61、更多体现物权法规则,立法先进亦需量体裁衣62、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7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7(-)坚持夫妻双方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7(二)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7(三)保障婚姻家庭中弱者权益8结论9参考文献9引言我国现行婚姻法经历四次重大完善,2011年8月

4、13日起婚姻法解释(三)施行。该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系列规定刚刚面世就成为了全社会热议的焦点。这些新规定为离婚财产纠纷带来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提高了审判实务中的工作效率。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它也给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并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本文正是以本次婚姻法解释(三)为切入点,针对新规为夫妻财产关系带来的变化进行评析探讨,试图得到现行婚姻法下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结论。一、绪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1 .学理定义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双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其要义在于

5、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划分以及二者所有权的最终归属。2 .鲜明特征夫妻财产制度产生基础在于婚姻关系的缔结,其所出身的婚姻关系使得这种财产制度烙上了鲜明的身份权印记,把握以下特征才能正确地制定及理解夫妻财产制度:(1)主体特定:夫妻财产权主体只能是婚姻中的夫妻双方;(2)时间特定:夫妻财产所有权有效时间限定在婚姻存续期间;(3)来源特定:除非夫妻之间另行约定或法律另有他规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二)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1 .立法沿革新中国建立以来至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特征有过以下三次重大完善:(1)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6、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2)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2 .制度现况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特有财产制作为对法定财产制中的夫妻共同所有制的必要补充存在。2011年的婚姻法解释(三)对这一制度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细化,下面将对此进行详述与评析。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及其变化(-)现行婚姻法实施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状况1 .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适用于婚姻关系双方对财产无约定或者约定没有效力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

7、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制度。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之间的协议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的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作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有效补充,对个人财产权利和个人合法的经济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为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提供了明确的处理界限,对纠纷的解决有重要作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是由一方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当然这并不是说对于这部分财产另一方完全不享有权利,如果家庭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家庭生活费用的,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夫妻特有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并存,前者是对后者的补充

8、和限制。”2 .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或者结婚之前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相关处置和管理、收益及归属等,以此去除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现行婚姻法实施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状况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有以下几大关注点,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了较大的变革:1扩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首次明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界定为孳息和自然增值。(1)孳息学界对孳息及自然增值的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部分共同财产部分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采取了第三种学说的立

9、法方式,但笔者认为其将孳息和自然增值笼而统之地纳入个人财产范围,对平衡夫妻财产关系的作用尚有值得推敲之处。婚姻法解释(三)依照物权法的孳息随原物,规定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直接归属个人,因为不论是获取自然孳息,如采摘果实、饲养牲畜还是获取法定孳息如选择合适的理财方式、负责房屋出租事宜,都与夫妻双方因为更好地维持婚姻生活而相互协助共同努力不可分割,与另一方在生活起居、情绪关怀等无形的付出是密不可分的。而将孽息简单归为个人财产,即直接否定了孽息中夫妻协力的存在,对于为孳息及对方予以付出的一方是有失公平的。故而,将孽息一概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合理的。而应当根据是否存在夫妻协力的因素来区别

10、判断孽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2)自然增值婚姻法解释(三)将自然增值直接纳入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笔者认为亦存欠妥之嫌:最明显的一个情况,在一般婚姻家庭中的最重要的自然增值物应为房产,如果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承担房屋的装修、置办家具等等的另一方,遭遇离婚财产分割时,将面临着不仅得不到房屋补偿,还因家具等随着使用的损耗价值降低个人财产进一步缩水的困境。与孽息一样,将自然增值一刀切地归为个人财产也是不正确的,同样也应该根据是否存在对方协助来进行判断。若增值原因对方无关,则增加值属于个人财产。但增值如存在对方贡献的因素,则其相应的增值部分亦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2.确立可

11、婚内可以对夫妻财产请求分割新规则现行婚姻法在原则上不允许婚内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原则基础上,指明了可以进行分割的两种例外情形,第一种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第二种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此项新规针对一直以来我国婚姻法对婚内夫妻一方财产权利遭受损失没有有效救济途径的状况进行改革,然而短短两个例外规定并不足以撑起婚内夫妻财产纠纷解决的全部诉求:一方面,仅以列举法将适用范围仅仅局限在两种情形,内容单薄,覆盖问题过于狭窄。另一方面,分割申请人仅限夫妻双方,这使得当前屡屡出现

12、的假借离婚之名逃避债务的恶略风气无法得到规制,值得望洋兴叹法律的保守使得债权人鞭长莫及。笔者认为,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增加特殊第三人为请求权人,使其在夫或妻一方明显资不抵债时可以有效救济自己的债权。3.确定了夫妻不动产归属新规则(1)父母赠与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夫或妻一方的父母出资的、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为个人财产。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前,在我国法律一直倾向于将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赠与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这一立法理念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却出现了逆转,相悖于婚姻法的处理原则,损害了法律自身的威严性

1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按份共有。笔者认为此项规定没有规定按份共有的究竟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价金,因而并未真正解决离婚时不动产的分割问题。(2)由夫妻中一方支付首付的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个人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协议不成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剩余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样的规定看似对夫妻双方的利益进行了合

14、理均衡,但由于忽视了实际社会情况而并未达到真正的公平正义。一方面,仅仅将参与还贷的一方与支付不动产首付的一方视为债权债务关系,无视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的生活所付出的种种努力和更好的财富投资机会,同时错误地认定其具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没有明确的依照标准,规定模糊不清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三、对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变化的评析(一)弱化了夫妻财产制的身份性1 ,忽视婚姻家庭的伦理性法律通过调整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规范社会行为,确立社会发展秩序,而婚姻家庭则是基础的社会关系,其实质则是人本伦理关

15、系。而伦理则是千百年来历史人文风俗变迁积淀下来的有机存在,它的产生先于法律,只有透析并尊重其内涵的价值秩序,法律,尤其是规制身份关系的婚姻法,才能够具有生命力和真正行之可依的效力。而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更多的侧重于婚姻破裂后财产、权利的划分,及婚姻纠纷产生时的解决规则,而非对婚姻稳定的维护,这使得这部司法解释甫一颁布就遭各方诟病,究其原因就是在调整婚姻关系时没有更优先适用人伦秩序的规则而是选择了财产规则。2 .过于倾向个人利益,实质正义和公平不足。(1)转变立法侧重,天平向个人利益倾斜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姻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身份权特性,夫妻财产制度也是脱胎于这样的身份权,因其规制的对象本身有着伦理人性的复杂,故与民事上单纯的物权关系不可一概而论。而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不动产归属支付首付的一方,另一方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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