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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学院办学主体地位,提高学院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下文称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基本形式,主要承担学院重要事项的研究、通报、审议和决策等职能,对其议事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应由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而做出决定或做出决定的会议程序违规的,其决定自始无效。第三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
2、决定为基本原则,学院中层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 学院贯彻落实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重要决议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学校党政工作安排的实施方案和主要措施的制定。第五条学院管理制度、主要工作制度和贯彻落实上级制度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废止和解释。第六条学院办学方向实施方案、综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绩效目标等综合性规划、计划、方案制定、修订。第七条执行学院党总支关于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工作的决策和制度的计划、方案、措施的决定。第
3、八条 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科设置调整建设方案、专业设置调整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招生方案、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方案的制定、修订。第九条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计划及每月执行进度情况、固定资产调配保管使用方案、无形资产确认保护使用增值方案的审定。第十条学院教学、实验、科研、实习、实训硬件条件建设方案和管理体制机制的决定。第十一条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年度教师引进计划、教工调动安排、教工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评审聘任(含解聘)方案的审定;教研室主任人选、学科带头人人选、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教学团队组建和其负责人、科研团队组建和其负责人的教工在职攻读学位、参加校外进修、因公出国(境)申教工年度考
4、核等次、绩效奖励分配、校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和候选成果、资助、考勤结果及其运用、学术不端认定及其处理、责任事故认定及其责任追究、政纪处分等方案、意见的审定;教工师德师风学风建设计划、方案、措施的决定,师德师风学风失范事件认定及其处理意见的审定。第十二条 准予毕业的决定,学生管理、奖励、处分、资助、外出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方案和措施的决定。第十三条 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计划、方案、措施的决定。第十四条 学院向学校党政、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提案、建议的审定。第十五条重大事件、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上级重要指示或精神的通报,有关对策和落实措施的决定。第
5、十六条 应对、处理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舆情动态、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方案、意见的决定。第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含主持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下同)和主任(含主持行政工作的副主任,下同)一致认为应当通过会议研究决定、确定、审定的其他事项、问题。第三章会议筹备第十八条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和主任一致同意,可随时召开。第十九条 党总支书记召集会议,一般在会前3日发出召集。第二十条学院中层干部为参会人,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实际参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中层干部不能到会的须于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第二十一条党总支书记根据议事
6、决策需要、按照会前沟通情况指定列席人,学院办公室主任作为会议主要工作人员固定列席会议。第二十二条学院办公室向参会人进行议题征集,向召集人汇报征集结果;参会人应根据班子分工就分管内容提交备选议题、也可就分管内容之外的问题向有关参会人提出议题建议,提交备选议题的基本形式是提交文字材料及佐证、相关材料;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备选议题,由学院党总支先行研究,党总支书记根据研究结果以党总支名义提交议题,该类议题必须由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党总支书记应主动就备选议题同主任进行会前沟通,双方共同确定会议议程;双方一致同意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除事由在会前不复存
7、在、学校党政通知停止决策、双方共同做出剔除议题或暂缓研究的决定等情况外,应列入会议议程;未列入备选议题、未经会前沟通、经会前沟通认为缺少决策依据或充分论证、会前沟通未取得一致意见、会前沟通未产生成熟意见的事项或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第二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一般在会前2日向参会人和列席人传达会议议程。第二十五条 研究讨论与参会人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应回避;议题与其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教工,不作为列席人。第四章会议程序第二十六条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程;参会人在会前发现、了解新情况的,应在会前或研究相关议题前向主持人报告。
8、第二十七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对议题进行研究的步骤是:(-)参会人按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主任、党总支书记的顺序就议题发表意见,期间可向列席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二)主持人确认参会人不需再向列席人进行了解、征询的,请列席人退出会议。(三)主持人梳理参会人的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组织参会人针对分歧研究讨论。U!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均已充分表达意见后,组织表决,涉及制度建设、特定人利益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口头形式。(五)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中获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同意的决定有效。(六)议题多于1项的,可将安排各项议题分别进行本条第(一)款规
9、定之步骤,而后按本条之第(二)(三)(五)款规定之步骤一议题一决。第二十八条议事中发现会前未掌握、须调查研究的新情况的,参会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持相反意见的参会人数量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讨论、不组织表决,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参会人在表决中的意见较为分散、均未获半数以上同意的,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宣布表决结果,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经再次上会研究仍不能形成决定的或可形成决定但意见不集中的,可根据议题内容分别向学校党政请求指示或裁定。第二十九条主持人向请假未参会的中层干部传达会议情况,听取意见;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第三十条 学院办
10、公室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送学院中层班子全体成员阅后由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共同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三十一条不宜由参会人、列席人保管的书面材料,学院办公室应在其离场前收1第五章会议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第三十三条 学院干部教工均应执行会议决定,学院党政应保证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可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促成其落实。第三十四条 非经新的会议复议或学校党政、纪委做出暂停执行、变更、撤销的决定,不得不予执行或争辩不予执行会议决定;第三十五条 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
11、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须立即暂停执行或变更的,由党总支书记征求参会人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参会人同意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可暂停执行或变更,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决定应在下一次会议上提请认可。第三十六条 执行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党政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由党总支书记决定并通知立即停止执行。第三十七条学院办公室协助党总支书记、主任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党总支书记、主任根据决定内容分别就执行情况向干部教工定期通报、接受询问。第六章纪律和责任第三十八条 参会人、列席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中
12、须保密的内容、决定形成过程严格保密。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书记不得无故拖延召集会议,参会人不得无故拖延参加会议。第四十条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在做出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会议报告并提请认可,全过程应记录备案。第四十一条 无故拖延、不执行会议决定的,党总支书记或主任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批评或改正的,视情形交人事处、党委组宣部、学校纪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其他党总支在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完成任务时,应参照本规则议事决策。第四十三条 党委组宣部负责本规则的解释、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在各类考核中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定。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党政制度中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与本规则冲突的条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