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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根据中办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上级安委会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是指区安委会办公室就全区阶段性事故情况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通报。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警示,是指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符合一定情形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督促性警示告知。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符合一
2、定情形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三条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遵循依法依规、迅速及时、实事求是、严肃严格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第四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有关规定,区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统计汇总各类事故(包括工矿商贸、道路运输、水上运输、渔业船舶等)情况,向各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平安办等。第五条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及上级督办的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区监委、区委办、区人
3、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区平安办等。第三章安全生产警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警示:(一)存在行业性、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矛盾的;(二)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三)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四)较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五)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同类型一般事故的(道路运输事故除外);(六)事故总量控制不力,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七)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符合安全生产警示情形的单位,由区安委办拟定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报区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向被警示单位发出书面警示告知书,同时抄送区监
4、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等。第八条被警示告知的单位,应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工作措施,并于警示告知书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区安委办。第四章安全生产约谈第九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由区安委会主任对事故发生地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指派副主任对存在问题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发生较大事故的;(二)1年内被警示告知2次及以上,或被警示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问题依然突出的;(三)上级督办的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未落
5、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四)上级督办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五)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主持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区安委办主任、相关负责人主持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办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第十二条约谈经批准后,区安委办应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第十三条被约谈单位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相关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第十四条约谈
6、实施程序:(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四)形成约谈纪要。第十五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一)被约谈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工作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六条约谈单位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事项纳入被约谈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年内被警示2次,或被约谈1次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同类型”事故是指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渔业船舶、水上运输、生产经营性火灾等事故;所称较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性较大事故。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