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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1、刖百2.1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XX电力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2. 2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公司职工(是指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公司招聘退休人员、临时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2. 3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中毒事故和公司职工在电力建设工程或施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
2、处理和上报。2、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XX电力公司的工伤事故管理。3.伤亡事故分类3.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3. 2重伤事故:按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3. 3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3. 4重大人身事故:指一次事故伤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和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4. 5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5. 事故报告及调查5.1 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质安部。5.2 公司主管领导接到死亡、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后
3、,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检院、工会。4. 3发生事故的现场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4.4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办公室、质安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5 一般人身事故,由公司会同上级部门或所在市(区)劳动部门、公安、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4. 6重大死亡事故,按照1991年3月1日令第75号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用其相关规定执行。4. 7公司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 7.1具有事故调查需要的某一方面的
4、专长;4. 7.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8事故调查组的职责:4.8.1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4. 8. 2确定事故责任者;4. 8.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 8.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4. 9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4. 10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4. 1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4 . 12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1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事故处理5.1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5.2 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坚持“四不放过”的
6、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5.3 发生事故后,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进行处理。5.4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从重处罚。5.5 事故责任的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5. 5.1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公司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5.5. L1发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5.6. L 2
7、无视公司相关安监部门或其它管理部门提出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5. 5. 1. 3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5. 5.1. 4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5. 5. 2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由有关责任人员负主要责任:5.1.1.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5.1.1.2 施工中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5.1.1.3 施工技术措施有错,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5.1.1.4 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5.1.1.5 机械设备
8、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质安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5.1.1.6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器具不符合标准,由采购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1.1.1.1 5. 2. 7违反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制度,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经营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5.5.2.8 由于工程部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工程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5.5.2.9 由于质安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质安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5.5.2.10 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5.5.3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1.1.1.1 5. 3. 1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1.1.1.2 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1.1.1.3 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1.1.1.4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1.1.1.5 不听指挥、不听劝告、自作主张;1.1.1.6 不懂装懂、擅自操作;6.考核:发生工伤事故按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7.本规定如和上级规定不相符合,则按上级规定执行。8、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质安部。9.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