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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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基差贸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基差贸易,是指买卖双方以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的某月份期货合约价格为计价基础,加上双方商定的基差,来确定商品价格的现货贸易活动。客户在平台开展基差贸易,应当使用平台提供的联动点价功能,并通过平台结算货款。交易商或者专区的基差贸易另行规定。第三条参与基差贸易的客户,应当具有相关商品的经营资质。第二章交易业务第四条基差贸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00-11

2、:30,下午1:30-3:00及交易所另行通告的其他时间。第五条基差贸易客户可公开挂牌或者定向挂牌交易信息。公开挂牌的,所有客户均可摘牌;定向挂牌的,挂牌方指定的客户可摘牌。第六条交易信息包括货物的品种、质量指标、数量、仓库,以及买卖方向、交易模式、交收方式、最小摘牌单位、点价方、最后点价日、交收准备期、参考期货合约、基差等。交易模式分为当日点价和多日点价;交收方式分为标准仓单交收和现货交收。第七条挂牌方可通过附加条款约定现货交收、到期未点价等事项的详细内容。现货交收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办理,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第八条在挂牌、摘牌、点价、交收等阶段,平台分别冻结各方保证金,用于保障基差贸易合

3、同履约。保证金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多日点价且定向挂牌的,挂牌方可自行设置签约、交收两个阶段的保证金,各阶段双方的保证金应当一致。当在成交前撤销挂牌、摘牌指令的,平台释放相应保证金。交易商或者专区交易俣证金以具体公告或者专区业务指引为准。第九条当日点价的,点价期仅限挂牌当日。挂牌方默认为被点价方,客户可直接报价参与点价,在点价成交前,其他客户可竞争报价,平台对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排序,排序靠前且不超过挂牌数量的报价可发起点价。点价成交后,基差贸易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基差贸易合同履行义务。第十条多日点价的,点价期为从达成交易之时至挂牌方设定的最后点价日闭市之时。摘牌方确认挂牌

4、方的交易条件后,交易达成,基差贸易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基差贸易合同履行义务。点价方在点价期内有权发起点价。点价成交后,平台生成点价确认书,作为基差贸易合同的补充。根据本指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阶段收取保证金的,平台在挂牌方挂牌时收取签约保证金,在摘牌方摘牌时收取签约保证金。点价方在点价时应当追加交收保证金,被点价方应当在点价成交下一个交易日上午闭市前追加交收保证金。点价前发起交收的,双方应当共同追加交收保证金。第十一条 点价方应当按基差贸易合同约定数量完成点价。最后点价日闭市前未完成点价的,按照挂牌方在挂牌时选择的处理方式处理。选择按违约处理的,依据本指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选择双方自行处理的,

5、平台释放买卖双方保证金,买卖双方根据附加条款约定自行处理。第十二条点价时,点价方输入点价价格、数量发起点价,被点价方指定期货账户按照点价价格下单平仓。对应的下单手数由被点价方提前自行设置。若平仓单成交,则确认点价成交,按以下公式计算点价成交数量:点价成交数量=平仓成交手数+下单手数X点价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交收价格:交收价格=点价价格+基差第十三条点价成交后,平台收取交易双方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点价指令当日未成交的,当日闭市后指令撤销。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更改最后点价日。买卖双方就交收方式、交收标的变更达成一致的,不影响平台基差贸易合同的履行,因变更而产生的升贴水由

6、双方自行结算。第三章交收业务第十五条 双方在T交易日点价成交后或者在T交易日确定点价前办理交收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相关规定和基差贸易合同相关约定办理。第十六条在点价成交后办理交收的,双方应当一次完成交收。买方保证金可用于支付全额货款。交收数量为本次点价成交数量。全额货款=交收价格义交收数量第十七条在点价前办理交收的,双方可分笔多次申请交收,双方应当共同确认暂定价格、交收数量。买方保证金不可用于支付暂定货款。完成点价后,双方再根据全额货款、暂定货款之差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二次结算。暂定货款二暂定价格义交收数量第十八条标准仓单交收的,在T+D (D3,由挂牌方挂牌时在交收准备期中设定)交易日上午闭

7、市前,卖方应当将基差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仓单转至平台,买方应当将全额货款(暂定货款)冻结至平台账户。卖方将标准仓单转至平台冻结,且已完成点价的,平台释放卖方保证金。第十九条T+D交易日下午开市后,平台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划转全额货款(暂定货款)金额85%的首付款给卖方。买卖双方可协商一致后申请在D日前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卖方应当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可一次全额或者多次分笔开具。买方收到发票后应当及时确认。买方确认后平台划转发票对应部分的剩余货款给卖方。点价前办理交收的,在完成点价后开具发票。第二十条现货交收的,买方应当在T+D交易日闭市前将全额货款(暂定货款)冻结到平

8、台账户。卖方应当在T+D+R(D、R由挂牌方挂牌时在交收准备期中设定)交易日内与买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事宜。双方在平台确认完成货物交收后,平台按首付款、剩余货款分批划转给卖方,已完成点价的,平台同时释放卖方保证金。第二十一条因提前交收需要二次结算的,平台在双方完成点价后划转、释放或者冻结资金。全额货款大于暂定货款的,买方应当补足货款,从买方保证金、平台账户可用资金支出。货物交收已确认完成的,平台按首付款、剩余货款分批划转差额货款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保证金和买方剩余保证金;货物交收未确认完成的,平台冻结买方全额货款并释放买方剩余保证金,后续按交收流程处理货款。全额货款小于暂定货款的,卖方应当退还货

9、款。货物交收已确认完成的,平台从卖方保证金、平台账户可用资金划转差额货款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保证金和卖方剩余保证金;货物交收未确认完成的,买方按全额货款支付,同时平台释放买方保证金,后续按交收流程处理货款。第二十二条 发票流转事宜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二次结算时,客户平台资金不足的,应当按基差贸易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支付剩余资金。交易所为另一方追偿剩余资金提供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第二十四条交收结算由交易所认可的第三方平台管理的,交收流程以具体业务指引为准。第二十五条 双方完成交收后,平台生成交收确认书。第二十六条 交易日下午2:30之后,交易所不受理各品

10、种仓单的转入、转出及过户业务。第四章违规违约处理第二十七条买卖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一)最后点价日闭市,点价方未按照基差贸易合同约定数量完成点价,且根据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双方约定按违约处理的;(二)买方未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平台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货款;(三)卖方未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标准仓单转至平台或者办理现货交收事宜;(四)没有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的;(五)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者基差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二十八条构成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按以下方式计算的违约金:(一)点价违约的,点价方违约金;点价方保证金X (应点价数量-点价成交数量)十应点价

11、数量。(二)没有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按违约部分在基差贸易合同的占比扣划违约方保证金。(三)买方交收违约的,买方违约金二买方保证金X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应交货款。其中,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不包括买方保证金。买方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按已交货款可购买标的货物的最小交易单位向下取整确认实际交付数量、金额,并以实际交付金额计算买方违约比例。(四)卖方交收违约的,卖方违约金二卖方保证金X (应交付货物数量-实际交付货物数量)应交付货物数量。平台以违约基差贸易合同对应的现有保证金为上限协助扣划违约金。标准仓单交收的,买卖双方同时违约,平台按终止交收处理,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扣划一半保证金的

12、罚款。第二十九条现货交收有争议的,平台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结果协助处理货款、保证金、违约金。第三十条 违约基差贸易合同对应的保证金不足以赔付违约金的,守约方自行追偿。交易所为守约方追偿提供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第三十一条被点价方在点价期的规定交易时段应当保持联动点价登录在线,发生连续一个小时联动点价未登录在线情况的,点价方可免除点价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进行违约处理后,违约部分的后续流程终止办理。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基差贸易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故意拖延业务办理,或者有平台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业务指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第三十五条 本业务指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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