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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 主管领导审查 告知申请人批准,并及时报送上海市司法局 律师公证管理科接待人员审查材料 接受材料,由律师公证管理科审查 告知申请人不批准及理由当场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所有材料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材料是否齐全不同意不同意同意同意不齐全齐全1、承办部门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电话:62470448、62899257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50号2号楼4楼、邮编:200040)。 经办人:A 张拓 B 金标洪 C 程茂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 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00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2、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3、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显区别于个人生活场所且不少于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地点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有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附注附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上海市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2)设立申请书。发起人向市司法局提出设立申请,应由
3、全体发起人签名;(3)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及律师事务所拟聘用的专职人员签名。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4)合伙所合伙协议。合伙所发起人应拟定合伙协议,并由拟设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签名。合伙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人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住
4、址、执业证号码等;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人受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合伙人入伙、退伙以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5)选举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介绍。包括选举主任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结果等并由发起人签名;(6)律师事务所发起人、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专职律师材料。包括简历、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开业所申请人另需提交3名执业5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个人开业所其他专职律
5、师需提交聘用意向书。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由档案保管单位出具,专职律师人事档案应由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发起人为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的应先办理退伙、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7)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出租单位有权出租的证明。办公场所应为同一地点相互联系的整体,与生活场所明显区分且适宜办公,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相互分离各自独立的场所不能累计计算面积;(8)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可由现金和实物财产组成。现金出资到位证明,应由区县司法局出具的资金代管证明或以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实物财产应当提供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以发起人为购买人的购买商品发票或有
6、效的所有权证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另需提交执业风险准备金存款证明;(9)名称检索表。名称检索表中应提出5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最后名称以司法部核准同意的为准;(10)设立申请联系单。律师事务所申请合并律师事务所申请合并,应提交以下材料:(1)拟合并各律师事务所决定合并的决议,应明确合并前财产的处置方案;(2)拟合并律师事务所达成合并协议;(3)合并申请书,由拟合并律师事务所共同向市司法局提出;(4)拟合并律师事务所章程,由全体律师签署;(5)拟合并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6)选举拟合并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简介;(7)合并后律师事务所需要更名的,应在
7、确定新名称前通过市司法局作名称检索;(8)办公用房使用证明;(9)律师及专职行政人员名单;(10)聘用人员(包括聘用律师和专职行政人员)聘员合同,新聘用人员应符合新所设立聘用人员条件;(11)拟合并各律师事务所资产审计报告;(12)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以下材料:(1)拟转制律师事务所决定转制的决议,应明确对转制前财产的处置方案;(2)转制申请;(3)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由全体律师签署;(4)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5)选举事务所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简介;(6)资产审计报告。资产核定方法,参照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深化改革的若干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资产
8、审计报告界定截止日应在转制申请提交日前三个月内,转制决议应在资产审计报告界定截止日后做出;(7)各合伙人出资凭证;(8)合伙人、聘用律师、兼职律师、专职行政人员名单;(9)聘用人员(包括聘用律师和专职行政人员)聘用合同;(10)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有关表格可向市、区县司法局索取或从东方律师网下载(网址:)。4、审批程序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司法局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附注:申请人应向市司法局提出名称检索申请。合并后律师事务所需要更名的,应当在确定新名称前通过市司法局作名称检索。 5、审批时限区县司法局初审时限为15日(即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市司法局审批时限为30日(即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的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静安区司法局副局长: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