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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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粮食行指委)。第二条本章程依据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 4号)有关精神,教育部关于公布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212025年)和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20212025年)组成人员和工作规程的通知(教职成函(2021) 13号)具体要求和粮食行业实际制定。第三条为加强对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在指导粮食职业教育教学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粮食职业教育教学资源

2、整合和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粮食职业教育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服务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部署,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粮食行指委。第四条粮食行指委是受教育部委托,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建和管理,对粮食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非常设性专家组织。第二章组织第五条 粮食行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由教育部聘任。设副主任委员4-6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聘任。粮食行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负责粮食行指委日常工作。第六条粮食行指委委员应符合思想政治

3、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粮食行业职业教育事业等要求,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中选聘。委员中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40%o第七条经教育部核准,粮食行指委下设粮油储检专业委员会、粮食工程专业委员会、粮油购销与物流专业委员会、集团化办学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专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撤销或增加专指委。第八条专指委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深厚的专业阅历与背景,由粮食行指委从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中选聘,并根据

4、各专指委的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各类人员比例。第九条 专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专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原则上从粮食行指委委员中产生。各专指委在秘书长所在单位设立秘书处,在粮食行指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条粮食行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聘任并颁发聘书,报教育部备案。专指委委员由粮食行指委聘任并颁发聘书。粮食行指委、专指委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第十一条 粮食行指委、专指委委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执行粮食行指委、专指委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粮食行指委、专指委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十二条分析研

5、究粮食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进展,特别是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粮食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粮食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层次、规模、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需求,及时收集、发布有关信息,为粮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等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三条指导粮食企业积极参与行业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推进粮食院校与企业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建设,推动将行业企业最新标准、岗位规范等引入专业教学内容,以多种形式搭建校企合作交流平台。指导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开展工作。第十四条指导职业院校从粮食行业企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中聘请专、兼职教师,指导推动专业教师

6、到各类粮食企业实践工作,提高专业教师队伍的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第十五条 指导推进粮食院校(专业)在校学生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推动粮食有关专业实施1+X证书制度。第十六条推动粮食行业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合作,研究提出粮食有关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编制提出建议,推动粮食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参与制定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设置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组织粮食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第十七条在教育部组织下,承担粮食有关专业设置调整、教学计划修订、课程开发、教材建设的具体工作。推进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课程

7、衔接体系建设、专业(工种)教材建设和信息化等现代教学手段改革创新。参与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等工作。指导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本行业职工培训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十八条参与制定粮食相关专业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指导粮食有关专业技能教学、实训教室以及工厂化、车间化教学环境设计和建设。指导推动院校、粮食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第十九条完成教育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办的其他一 3 一工作。第四章工作方式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政策、工作任务和粮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粮食行指委年度工作计划,粮食行指委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切实履

8、职尽责。粮食行指委及专指委需要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面向社会开展产生公众影响的活动、公开发布研究成果等,须报经教育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同,忌、O第二十一条建立粮食行指委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粮食行指委秘书处负责将有关工作情况、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以及粮食行指委开展的有关工作,定期向粮食行指委委员及各专指委通报。做好向教育部的信息通报,及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相关工作进展。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专指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专指委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需报请粮食行指委批准。粮食行指委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

9、要,召开专指委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指委及专指委根据粮食产业发展人才需求,结合自身职能定位,经常性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分析制约粮食职业教育发展和人才质量提升的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第二十四条积极协调推进粮食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定期组织开展全国职业教育与粮食行业产教对接活动,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行业氛围。积极开辟渠道,促进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人才供需等方面的信息沟通。指导推进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和现代学徒制。第二十五条指导加强粮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推进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调动行业职业教育资源,加强粮食职业教育专业基础能力建设和教

10、学资源开发。定期组织粮食专业骨干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推动产学研用结合,提升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粮食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教学成果推广等活动,促进行业整体教学质量提高。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指委、专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对粮食行指委、专指委委员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对粮食行指委、专指委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一定的经费保障。第五章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粮食行指委秘书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第二十八条粮食行指委坚持平等协商、民主决策的议事原则。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

11、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粮食行指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全体会议形式。临时性的重要事项也可采用专指委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形式。会议议题一般由秘书处或专指委提出建议,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经分管副主任委员审核把关后,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审定。议题原则上应充分征求委员意见,达成一致意向后提交会议审议。有重要事项需会议进行表决的,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且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同,方可通过。第三十条专指委组织召开会议或相关活动,应事先向粮食行指委秘书处报送书面申请。经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三H一条凡教育部委托粮食行业承担的教学改革项目,或粮食行指委资助开展的专业建设项目,一般应由粮食行

12、指委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承担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资助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粮食行指委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粮食行指委秘书处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各专指委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按各专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 粮食行指委印章由主任委员单位或秘书长单位代章,按照印章单位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以粮食行指委名义印发文件或报送材料,需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方可用印。各专指委印章以专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章,用印需按照专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用章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以专指委名义印发文件或报送材料,由专指委主任委员签字后方可用印。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指委应坚持清正廉洁、

13、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态度,注重工作实效。在粮食行业专业领域内规范、有序开展工作,除定期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建设等方面工作的评审外,原则上不开展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接受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助,纳入经费管理,不得影响公正履职。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指委开展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会议、差旅等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粮食行指委委员要坚持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积极参与粮食行指委的各项工作,不以粮食行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粮食行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以委员名义参与营利性活动,严禁向学校指定或推荐特定的设备、教材、软件等。未经粮食行指委批准,不得以粮食行指委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粮食行指委保留所资助专业建设项目的知识产权,未经允许,擅自泄露、公一 7 一开有关信息的,粮食行指委俣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同意,报教育部备案,解释权归粮食行指委。各专指委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报粮食教行委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粮食行指委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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