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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文摘要:目前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学说、理论颇多,但基本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刑事诉讼程序有自己的独立价值。长期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是“工具主义”论。人们想当然的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附庸,把刑事诉讼程序看作是实现实体刑法的手段或工具。在此,我认为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对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是十分重要的,以及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是不可言喻的。因此如何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成为我们实现理论创新和司法正义目标迫在眉睫的任务。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程序正义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述(一)、关于价值的的一般理解关于什么是价值,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不大一致的理解。价值一词意义丰富,内容
2、却含混,人们理解不一样。价值一词源于经济学中,其含义为:一是指交换价值一一事物所含的劳动量。二是使用价值一一事物的有用性。后来运用到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学科中,具有多种含义。但我认为都与经济学中的原始含义分不开,所以其价值分析一般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层面上展开。(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念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并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它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
3、秀品质。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求、实现各主体所追求的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理论学说(一)、国外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学说1工具主义理论(1)绝对工具主义理论陈瑞华教授认为,所谓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程序的工具性和手段性强调到极端所形成的程序价值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刑事审判程序只是用来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目标。绝对工具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边沁,他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用到法律中分析并指出:“实体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数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序法的唯一正
4、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在边沁看来,评价和构建刑事法律程序的唯一标准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实体法的目的;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程序法只是工具法,刑事法律程序除了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工具而具有价值以外,它本身没有任何价值意义。由此可见,绝对工具主义理论把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标准强调了极端。(2)相对工具主义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理论认为,法律程序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外,它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和目标相对工具主义对绝对工具主义作出了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二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相对工具主义理论的相对性主要在于:工具主义目标的追求应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司法裁判者不
5、能为了在个案中实现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原则。2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程序法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效用。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认为,刑事法律程序的唯一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定的内在品质,认为程序自身具有一种独立于结果的内在价值。3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理论,是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法律程序而形成的程序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所有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和诉讼等)和全部法律制度都以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为目的。(二)国内学者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几种观点1 .工具性价值优先论持工具性价值观点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价值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6、,同时也决不能忽视其自身的独立价值。该理论认为,应当优先考虑法律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同时兼自身的独立价值。2 .价值层次论持该理论的学者认为,认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价值实现提供基础和依据,它不具有终局性的意义。持该理论的学者将刑事诉讼价值作了层次性划分,将其内在价值摆在首位,将工具性价值作为其外在价值,将经济效益性作为程序的次级价值,并且认为经济效益性价值与程序的内在价值、外在价值相比较处于次一级地位。三、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形式和特点法律程序本身是一种法定顺序与法制统一的保障,因此它本身存在自身的价值。正义要求给予每个人应得的利益,而程序公正可以实现这一要求,因此程序公正具有自由和合理的内在本
7、质,它渗透于诉讼过程的现实之中。把正义的理性注入程序,使程序和公正联结在一起,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法律最高原则。因此正义是两个层次以上价值的共同杠杆,具有多元性,所以不能把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看成一种单纯的发现真实的认识活动,而是实现程序自身价值的过程,因为它是一种选择的结果,更多的提供了主体的自治权利,是一项道德目的选择过程。正义可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实体正义。指人们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遵循的价值标准,这些标准是可以设定的。一般来说,真实性是通常的评价标准。二是形式正义。它的含义也是可以把握的,一般是指: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对待,相同的情况应得相同的处理;实用法律
8、上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这里的核心是平等原则。三是程序正义。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程序而实现的价值目标。因此一般也可以把程序正义理解为过程价值。程序本身包含有丰富的内容,程序并非单纯是那种实体的影子的形式,程序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体。任何一项程序都有特定的内容。因而程序是正义的载体,任何正义必须表现为一定的程序,没有程序的诉讼,不可能是正义的诉讼,没有表现为程序的正义是口头的正义或想象中的正义,这正是程序的优势。同时程序本身也包含着正义,只有正义的程序才有可能实现正义的内容。程序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程序的价值在于使实体人权予以实现,程序人权由此产生。只有重视了程
9、序人权,才能谈得上实体人权,所以保障人权应从保障程序人权开始。只有了解这一点,才真正了解程序的价值,才能谈得上对程序价值理论有所领悟。从上面的论述过程中,我们发现了程序价值蕴含着丰富的哲理,是一个科学的宝库,还须深入挖掘。但它至少有以下特性,需要我们加以明确:(1)程序的现实性品格(2)程序的实践性品格(3)程序的社会认同性品格(4)程序的自我表现品格(形象品格)(5)程序的表现文明状态品格(6)程序的规范性操作性品格以上六方面的特性,反映了程序的价值,体现了程序之不可替代性。我们运用程序可以解决诉讼活动中许多难题,是抗拒司法腐败的强大力量,因而是正义实现的重要保障。四、对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的反
10、思上述这些关于刑事程序价值理论无疑有诸多的可取之处,但是我以为在认识论上和方法论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解决司法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所以对于此类研究应予以反思,必须从新的认识论上和方法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首先,我们必须从认识论上重新审视诉讼程序的性质,使之对刑事诉讼程序有正确的理解。目前在对诉讼程序的认识上存在传统观念的误导问题,即所谓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由此而导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对应,以及程序真实(形式真实)和结果真实(实质真实)等观念的划分,从而把程序和实体对立起来。我以为作为法律,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是两部关系十分密切的相辅相成的法律,诉讼活动从启动到结局,哪一点可以离开“
11、实体法”的规则?同样的理由,“实体法”的贯彻实施又哪一点能离开“程序法”的规定呢?实践中在办案时必须同时遵守相应的两法,而不是其中任何一法。其次,从方法论上我们不应孤立的单方面的去研究问题,不能对复杂纷繁的事加以简单化,也不应人为将本来较为简单的事物加以复杂化。刑事诉讼活动是我们生活常见的现实现象,我们思考刑事诉讼的价值问题也不能离开刑事诉讼活动本身。同时,刑事程序的价值分析理论必须建立在实证主义的分析和理性思维相结合的方法论上,克服单一实证主义或脱离实际的纯理性思维,只有高度的有机的结合才有可能准确地进行价值分析和价值评判,指导诉讼结构和处分权利或权力以及义务、职责的关系,构建科学的诉讼程序价值理论。注释:陈建军,李立宏.刑事诉讼价值论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10, 10.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7, 54.彭海青.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6.5.陈光中,王万华.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参考书目:(1)岳悍惟.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陈永生.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