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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是地测工作的综合成果,为保证成果正确性,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所有地测资料,必须按照审批程序,由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等逐级审批。第2条矿井生产地质报告、补充勘探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等基础报告,由矿委托资质单位或自行组织编制,完成后报集团公司初审,初审通过后由集团公司报山西焦煤评审批复。第3条防治水中长期规划、防治水年度计划、地测防治水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水平延伸地质报告,盘区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及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评价报告第6条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
2、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措施,防治水工作总结等由地质科编制,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7条相关地质说明书、有掘必探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治水“三单”、年度及月度预报等基础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第8条各种在用、存档的地测资料,必须按规定由编制人、组长、分管科长、科长、总工程师等签字,在用资料遇审批人员变更后要及时补充签字。第9条对矿以外单位提供地测资料,必须有总工程师签字,涉密资料需签订保密协议或承诺书。第10条对矿内部向有关单位提供的地测资料,执行委托通知书规定,科长签字方可提供。第11条各种地测资料,必须由分管地质、测量的科长认真校对、对算、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未按要求审核签字的资料的得提供使用。第12条各类地质资料在发放时均要填写资料使用登记台帐,并与资料一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