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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考试)刑法常考知识点汇总一、17个常考知识点1.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2.不作为犯罪的成立。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
2、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3,正当防卫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4.紧急避险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5、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
3、益的侵害,即正对正。5 .罪过形式之故意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6 .罪过形式之过失重点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情形一,司机甲知道刹车不是很灵,但想一点路程就到了,打了双跳灯,低速运行,情形二,司机知道刹车不好,依然高速运行。两种情形都导致了危害结果。判断标准:客观上是否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情形一是过于自信过失,情形二是间接故意。7 .犯罪预
4、备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重点掌握,1、与犯意表示区分: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2、判断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是的话就是实行行为。8 .犯罪未遂重点掌握,与不能犯的区分。不能犯是无罪的。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如甲以为香烟灰能毒死人,给仇人吃,因为香烟灰一般不能对人身体产生危害,对法益无危险性。因此是不能犯,无罪。对危险性具体判断标准:1、从客观角度2、从行为时3、从行为整体的角度判断9 .犯罪中止1、中止可以发生在:(1)犯罪的预备阶段(2)实行阶段(3)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4)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
5、毕的情况下。2、中止与未遂的区分: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关键判断是能不能继续犯罪,标准:从客观、自然、物理的角度。如实行强奸时,发现女子太丑,放弃。是能而不欲中止。但是在发生认识错误时,应当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如偷东西,听到有脚步声,以为主人来了,其实是过路人。主观上认为不能了,以主观标准,是未遂。10 .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重点理解共同的含义,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者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即使成立共犯,又可以各自分别定罪。11 .共同犯罪的脱离(成立犯罪中止)1、预备
6、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其他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例外,如果是主谋,必须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但不要求最终阻止教唆犯,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但不要求必须最终阻止帮助犯,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2、实行阶段:对共同正犯,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对教唆犯、帮助犯条件与预备阶段要求一致。12 .死刑的限制使用三类人不适用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怀孕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曾经怀孕过即可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审判时的理解与怀孕一致,例外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13.累犯1、重点
7、掌握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时间2、缓刑不存在累犯的问题3、累犯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假释4、特殊累犯:前后罪主体不要求已满十八周岁,不要求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没有时间限制。14.自首重点掌握,第一,特别自首,1、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诉的罪行要符合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第二,共同犯罪的自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15.缓刑的适用条件(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2)犯罪情节轻、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
8、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重点掌握: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其他是可以。2、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3、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16 .假释的适用重点掌握:1、时间要求: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2、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7 .追诉时效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10年以上,经过15年;无期徒刑、死
9、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2、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不是既遂),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二、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
10、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
11、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
12、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三个标准同时判断,少数服从多数。真题2010年卷二第3题刑法常考点第六讲,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犯罪是特例: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及挽回损失的被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3、具有防卫意识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除外)。结论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自救行为。真题2009年卷二第3题刑法常考点第七讲,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的成立:1、存在现实的危险2、现实的危险正在发生3、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4、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5、不能超过明显
13、必要限度。重点掌握与正当防卫区别: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击乙,乙对狗反击即是正当防卫,乙如果逃跑至丙受伤,即是紧急避险。结论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即正对正。真题2009年卷二第4题刑法常考点第八讲,罪过形式之故意。重点掌握: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意志因素是放任。但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如:甲欲杀妻子乙,在饭里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饭肯定喂孩子,对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若甲不确定妻子会不会喂孩子,投毒那天喂了,对孩子死亡是间接故意。真题2002年卷二第50题刑法常考点第九讲,罪过形式之过失。重点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情形一,司
14、机甲知道刹车不是很灵,但想一点路程就到了,打了双跳灯,低速运行,情形二,司机知道刹车不好,依然高速运行。两种情形都导致了危害结果。判断标准:客观上是否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情形一是过于自信过失,情形二是间接故意。真题2004年卷二12题刑法常考点第十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之对象错误。如,甲误将几十米外的丙当做乙开枪杀死。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几十米外的人,客观也杀死了,因此,在对象上具体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想杀人,也杀死了人,虽然具体对象有错误但不影响成立故意杀人罪。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两种学说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刑法常
15、考点第十一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甲欲杀乙,开枪打偏了,打死了乙身旁的丙。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欲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虽然对乙是未遂,但是对丙也是故意杀人的既遂。想象竞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司法考试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成立犯罪既遂。真题2006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十二讲,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认识错误之因果关系错误。包含:1、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将乙关入小黑屋,欲饿死乙,结果乙因为空气不流通窒息而死。结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2、事前故意,如,甲与杀死乙,重击后以为乙死了,为掩盖将其埋了。结果乙是被埋窒息而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