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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明晰组织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具有特别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
2、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二)确立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三)确认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对其成员(资格)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经确认的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四)制定组织章程。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章程草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成员(代
3、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五)细化章程内容。章程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载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六)明确管理职责。县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4、,要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七)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和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制定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集体成员能力。(八)保护组织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设施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二、完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九)完善
5、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组成,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十)选举成员代表。成员代表由成员以户推选产生,名额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大小确定,按成员人数的一定比例推选。成员代表人数原则上由奇数组成,代表构成应兼顾不同年龄、性别、行业,保证代表的广泛性。成员代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十一)明确管理机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管理运营,召集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拟定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等工作。管理机构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十二)发挥民主决策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1/10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或者理事会提议、监事会提议,可以提请召开成员大会(代表)会议,并表决下列事项:修改章程;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十三)明晰集体资产范围。
7、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十四)设置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资产要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十五)加强股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8、股权设置应当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和设置的集体股占多少份额,应当遵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成员股权根据章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股权可以继承。(十六)建立清产核资和折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每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则上要提取折旧,计入当年的相关费用。(十七)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
9、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及时入账核算。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十八)建立健全债务监控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决策人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10、十九)规范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大额集体资产交易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二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登记、集体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四、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十一)完善财务独立核算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独立核算,可纳入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二十二)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农
11、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财会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二十三)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遵守下列事项: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原因,由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确认,方为合规有效。用范围,自制凭证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3 .重大财务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
12、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二十四)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对当年的净收入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提取比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五、强化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二十五)保障民主监督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二十六)保护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
13、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二十七)确定议事选举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手机信息、网络视频、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二十八)强化审计监督。农村集体
14、经济组织依法接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六、完善合同和档案管理(二十九)强化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济活动,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人将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并做好移交登记备查。(三十)加强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应由专人保管。资产权属证明、重要合同、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财会档案及销毁清册等需永久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监督销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严禁涂划、拆封和损毁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