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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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提升我院医务人员的防范锐器伤的意识,依据2004年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2004年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等,特制定本规定。(一)基本预防控制措施保持标准预防和安全操作是避免职业暴露医院感染的基本确保,明确自身的免疫状况和暴露源的感染状况将为采用及时、有效的防护措施赢得宝贵时间。1、标准预防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用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包括手卫生,依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

2、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2、安全操作(1)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须戴手套,有可能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水围裙等。(2)在进行侵入性操作时,一定要保持足够的光线,尽量减少创口出血。(3)科室设置锐器盒以方便随时丢掉为原则,禁止将锐器直接传递给他人、禁止回套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禁止拆毁锐利器具、禁止使用过的头皮针插入瓶盖等。(4)医务人员如有伤口、皮炎等,不应参加血源性传播疾病病人的直接护理工作。(5)工作中认真执行手卫生规范,严格进行洗手或手消毒。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妥善处理利器,防止锐器损伤。3、落实消毒与隔离措施

3、(1)防护应与消毒、隔离措施共同实施。医务人员在防护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的各项制度和各项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被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医疗用品、仪器设备及病人的被服等要及时进行正确有效的消毒处理,否则不可用于他人。(2)防护用品被严重污染时,要马上改换;重复使用的用品应进行有效的消毒或灭菌处理。工作环境被污染后必须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消毒效果监测。(3)实验室采集标本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并作显然标志,使用后用适当方法消毒。处理标本时必须作好个人防护。(4)严格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废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废物,尤其是不能将手伸入垃圾袋中向下压挤废物。4、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4、医务人员健康体检时应将血源性疾病的免疫状况,将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梅毒抗体等作为必检项目,同时重视自身的预防接种。5、重视对高危人群的传染病筛查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必须经过初筛、确诊等检验程序,所必须时间较长,因此在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下,应对以下高危人群及早进行艾滋病项目检查:(1)静脉毒瘾者。(2)同性恋、双性恋或异性性乱者。(3)性病患者。(4)暗娼、嫖客,尤其与境外人员有过性关系者。(5)艾滋病患者的配偶、亲属或其他性伴侣。(6)入境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7)艾滋病门诊、咨询部门的医务人员,以及与HIV有关的检验人员。(8)涉外部门,如旅游部门、宾馆的服务员和司机等。6、医

5、院应为医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可靠的防护用品。7、科室领导认真进行日常安全工作的督察,及时发现改正各种违规现象。(二)职业暴露处置流程见附件: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和附件;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三)报告职业暴露发生以后,当事人应尽快报告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或护士长);暴露者本人或所在科室负责人在进行现场处理后马上报告感染管理科;护士同时报告护理部,医生、技术人员等同时报告医务科;适时填写医务人员锐器伤登记表。(四)评估及处理1、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首先核实暴露者是否已进行规范、有效的现场处理;同医务科初步做出职业暴露状况评估,提供咨询指导。首先确定暴露源是否具有传染性乙肝、

6、丙肝、HIV,梅毒等)及职业暴露当事人免疫状况,如未进行监测须马上抽取患者及职业暴露当事人血液进行检查。(1)如果为已明确的经血传播病原体已知暴露源阳性)的损伤性暴露,则必须尽快对暴露者采血,所在科室或医务科开具化验单,由本人或所在科室人员送检验科进行相应病原体的检测,并跟踪检测结果,作为监测的首次本底)结果。(2)如果暴露源状况不明确,暴露源来源所在单位如患者所在科室)应尽快对暴露者血液和污染物(主要是病人血液、体液等)进行HIV、HBV、HCV、梅毒等的相关血清学检测。但抽取患者血液应遵循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2、依据暴露源及职业暴露当事人状况,医务科指定相关临床科室的专家按照附件3、附件4

7、在24小时内提出处置建议,其他疾病的处置建议参照相关疾病的预防治疗原则。(五)随访1、追踪和随访:防保科负责催促职业暴露当事人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化验,并负责追踪确认化验结果和服用药物,配合医生进行定期监测随访,随访时间见流程图。2、医院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职业暴露当事人的状况。3、锐器伤处理过程中,医院感染管理科要为职业暴露当事人提供咨询,减轻其紧张恐慌心理,稳定情绪。十九、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锐气伤等而引起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职业暴露报告及处置制度为了确保我院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特制定艾滋病病毒

8、、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血液传染性疾病职业暴露报告与处置制度。(一)职业暴露级别依据暴露源(含有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的体液、血液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的体液、血液污染的医疗器械、物品)的接触方式的不同,将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1、一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2、二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3、三级暴露: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且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显然可见的血液。

9、(二)职业暴露报告程序1、一级暴露存在任何一种小的损伤)可在紧急处理后立马上事故状况和处理措施报告本科室主管领导。2、二级及以上暴露存在严重损伤)在紧急处理的同时要向本科室领导及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科室领导要马上派有关专家到现场对处理进行具体指导,并马上向院感科、防保科(或省、市疾控中心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点)报告,力争在暴露后最短时间内(24小时以内)开始预防用药。3、医院感染管理科对艾滋病病毒等职业暴露状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病毒的状况;

10、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4、相关科室将本院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暴露的人员是否实施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状况,定期检测及随访状况进行登记,将本院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暴露事故及处理状况分别汇总。(三)处置原则及方法1、紧急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2)如有伤口,应从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3)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冲洗后用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11、(4)及时做相应抗体监测,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预防治疗。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制度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用防护撒施:(一)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用以下防护措施: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马上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

12、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二)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马上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污染

13、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已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三)医务人员反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五)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14、;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预防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及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六)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状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状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状况;定期检测及随访状况。(八各科室应当及时将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状况上报,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状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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