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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中安全事故是指造成影响学校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重大事故。2、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1)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防范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2)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
2、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3)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4)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5)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6)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7)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8)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9)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10)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11)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的。4、对于第3条中相关责任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暂缓进职、不进职、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