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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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批复市民政局:报来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请示(宜民文20223号)收悉。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要求,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1.同意将2022年宜春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82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53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400元。2.同意将2022年宜春市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8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3.同意将2022年宜春市上世纪60年代城镇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75元,上世纪60年代农村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5元。提标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以上标准,均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批复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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