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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维护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发改委审批、核准、批复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绿化种植面积3000m,以上且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
2、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风险管理。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拟定质量监督标准体系相关文件。辖区(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办法。(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部门和机构,统称为绿化工程质监部门。)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全面负责。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
3、范围内承接任务。第六条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资格。第七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常州市城市绿化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等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合同履约管理。无明示或暗示施工、设计、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第九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施工图审查和备案后方开工建
4、设。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主管林绿化工程质监部门报送开工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四)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五)签订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填报登记表。第十一条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在取得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填报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自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设计单
5、位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严格的内部校对审核程序,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重点说明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服务,及时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并委派专业人员提供现场服务。竣工验收前应当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明确指出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标准,做出相应评估。第四章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
6、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工地出入口及显要位置设置工程概况、人员信息告知牌,所有人员均到岗履职,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施工图纸和图纸现执行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通过实践形成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测检疫合格的苗木、种植土壤、建筑材料,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格证明文件。国家规定必须检验的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质量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
7、工日记等资料收集工作。确保工程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手续齐全。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林绿化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林绿化工程,应当负责整改。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每个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驻场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需兼任其他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第十九条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承担质量监理责任,采取多形式对施工全过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期编制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计划实
8、际工程期超过90天,上报监理月报等进度资料。第二十一条施工监理应定期对工程建设主体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是特殊工种的特殊作业人员,并形成现场工作记录及影像资料;城区范围严禁使用高排放机械。第六章监督检查的管理监督管理责任: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园林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保证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实施能力;(四)各区利用现有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委托市级绿化部门开展绿化工程质量各项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
9、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配置和履行质量职责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材料、绿化设施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在园林绿化工程信用评价系统中,质量监督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建设、建立、施工未按承诺要求提供文件资料予以通报:(一)未按要求提供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三)未按要求纠正施工中
10、违反质量生产要求的行为;(四)未公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诚信信息。第二十六条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绿化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第二十七条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录:园林绿化工程现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G/TJ08-701-2020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