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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费用的规定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2、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工地现场的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不同施工现场的危险源也不尽相同,但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通常都是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
3、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安全警示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规定。(二)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于施工作业的风险性较大,在地下施工、高处施工等不同的施工阶段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季节、气候变化,加强季节性安全防护措施。例如,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夜间施工应有足
4、够的照明;雨期和冬期施工应对道路采取防滑措施;傍山沿河地区应制定防滑坡、防泥石流、防汛措施;大风、大雨期间应暂停施工等。当然,在实践中造成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因为施工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问题,还有不可抗力或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施工等。一般来说,除不可抗力要按合同约定执行外,其他则要分清责任,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费用。但不论费用由谁承担,施工单位都必须做好现场防护,以防止在暂停施工期间出现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安全事故,并为今后继续施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
5、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依法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这是因为,办公区、生活区是人们进行办公和日常生活的区域,人员较多且复杂,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相对较弱,如果将其混设一处,势必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选址也要满足安全性要求,应当建在安全地带,保证办公、生活用房不致因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而受
6、到破坏,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对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均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2018年12月经修订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建设工程施工多
7、为露天、高处作业,对周围环境特别是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可能会造成损害。因此,施工单位有责任、有义务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不受损坏。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要是解决I扰民“和”民扰“问题。施工现场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围墙、围栏等封闭起来,既可以防止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扩散到场外,也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美化市容、文明施工的作用,还可以防盗、防砸打损害物品等。(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8、措施的落实。2013年12月经修改后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1)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2)基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
9、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基坑工程施工。(3)基坑施工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5)基坑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6)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7)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8)基坑施工必须采取基坑内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水漏沙。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
10、水畅通。(9)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10)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指定专人对基坑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当立即报警。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1)脚手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2)脚手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3)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脚手架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按规定
11、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6)脚手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7)脚手架外侧以及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底层应当封闭严密。(8)脚手架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剪刀撑和连墙件。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严禁在脚手架上超载堆放材料,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9)脚手架搭设必须分阶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人使用。(10)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当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
12、脚手架。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1)模板支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2)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作业。(3)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模板支架材料进场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6)模板支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7)模板支架搭设场地
13、必须平整坚实。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和剪刀撑;立杆顶部自由端高度、顶托螺杆伸出长度严禁超出专项施工方案要求。(8)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铺设模板。(9)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应当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架进行监测,发现架体存在坍塌风险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10)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14、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2013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
15、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2019)35号)进一步规定,安全帽、安全带及防护绝缘鞋、防护手套、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要防线,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采购持有营业执照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控制进场验收程序,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收货验收制度,并留存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禁止质量不合格、资料不齐全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现场。要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验货、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及时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