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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章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定名为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ChinaSocietyforScientificandTechnicalInformation(CSSTI)o第二条本学会是全国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科技情报(信息)事业和情报学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
2、会公德,坚持实事求事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组织广大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科技情报(信息)知识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情报学学科建设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情报(信息)事业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市场繁荣发展,推动科技情报(信息)行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反映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服务。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第五条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复兴路15号,中国科技信息研
3、究所。邮政编码:100038。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积极组织开展情报学理论与方法的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动情报学理论与方法的创新。(二)弘扬科学精神,大力普及科学技术和科技情报(信息)知识,组织各种类型、层次和渠道的交流活动,传播先进科技知识和科技情报(信息)知识,推广应用情报学新方法新技术。(三)加强与各类信息机构,特别是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开展中介服务,促进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四)开展民间国际科技情报(信息)交流,发展同国外科技信息团体和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和项目。(五)维护民族团结,促
4、进祖国统一,加强海峡两岸科技情报(信息)界的交流与合作。(六)开展情报学理论方法和相关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七)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举荐人才,表彰为发展科技情报(信息)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以及为学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八)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全国科技情报(信息)机构开展不同层次科技情报(信息)工作研讨,促进科技情报(信息)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九)组织全国科技情报(信息)机构和地方科学技术情报学会、团体会员的交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地方科学技术情报学会建设与发展。(十)积极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可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任务。组织科技情报(
5、信息)工作者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十一)编辑出版科技情报(信息)学术和科普书刊。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荣誉会员。第八条承认、遵守学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经审批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情报(信息)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情报(信息)工作或学术研究两年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相关的产业界人士。(二)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情报(信息)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技情报(信息)组织,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情报(信息)机构、各省市科技情
6、报(信息、)机构及其它科研、教学及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学术团体。要积极吸纳科技情报(信息)领域企业成为团体会员。(三)通讯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同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国外情报(信息)专家。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个人会员须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通讯会员须由两名会员介绍,团体会员只须书面申请。(三)个人会员、通讯会员须经本学会组织委员会或接受本学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情报(信息)学会批准,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四)会员注册后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或证书。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
7、各种活动;(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一年后仍无反应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对于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学会工作的会员,对于有较高学术威望,参加或组织本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的国外专家学者,经常务
8、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报中国科协备案。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二)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
9、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层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制定、审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负责筹措本学会的活动经费并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六)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情报(信息)刊物、科普作品及优秀会员;(七)决定会员的吸收
10、和除名;(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的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理事条件(一)本学会会员;(二)学术上有显著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的情报学或相关学科的科学家、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三)热心学会工作,从事科技情报(信息)行业和相关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或支持学会活动的企业界人士。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1、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并由上述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学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12、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延长任期、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等特殊情况应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确因工作需要,理事长提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
13、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分支机构是由
14、各类专业情报(信息)科技人员组成的分支学术组织,需经中国科技情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便可成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国科技情报学会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条例,由中国科技情报学会授权可发展会员,独立开展各项活动;分支机构享有中国科技情报学会章程规定的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情报学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中国科技情报学会指导。第三十五条学会办公室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的常设专职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学会日常事务。情报学报是本会的学术交流刊物,要力求反映我国情报科学的水平和情报工作的成就;由情报界的专家和领导组成编委会,
15、负责制定报道方针和审稿;学报编辑部设在学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编辑工作。第三十六条领导关系本学会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挂靠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常设专职办事机构一一学会办公室接受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经费来源(-)中国科协拨款;(二)挂靠单位支持;(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四)会员会费;(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其它。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本学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