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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需全面掌握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上市后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生产疫苗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执行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基础上,同时应执行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资质合法1.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1.1.1依法办理药品生
2、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1.1.2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1.1.3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1.2依法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建立健全2质量保证体系监督委托3生产2.1 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委托受托方开展研究、生产、经营等工作的,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持有人与受托方质量体系应紧密衔接,共同构成覆盖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生产、经营、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持有人与受托方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防止因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清,文件内容遗漏等问题导致不能对委托工
3、作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如不能及时处置药品安全事件、停产报告等工作。应确保本企业和受托方与药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2.1.1 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委托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上市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2.1.2 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受托生产企业、供应商、经销商等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2.2 应配备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及委托质量协议执行状况。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
4、证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3.1 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察,评估确认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具备持续符合药品GMP以及满足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3.2 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应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3.3 确保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准确的、符合法规要求的药品技术资料。依据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委托双方质量体系文件中与委托生产过程控制相关的内容应紧密衔接,委托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的全过程
5、控制,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3.4 应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如选派具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能够在持续符合GMP的条件下,按照委托生产药品的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进行生产,达到药品预期用途和注册要求。确保委托生产药品使用的药品标签、说明书信息完整、准确。监督委托3生产3.5 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应由委托双方审核批准,如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委托双方依职责保存相应的文件和记录。确保
6、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与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必要设施设备确认或验证后,开展产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工作,审核审批相关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持续工艺验证、相关变更验证方案和报告。3.6 确保经审批的合格供应商已纳入受托生产企业的合格供应商目录。确保物料与产品留样、储存、运输安全并符合标准要求。3.7 应评估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及质量控制数据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成品检验方法确认。如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原辅料、包装材料等检验、放行的,应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物料编码、批号管理制度是否可有效避免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同种物料发生混淆、差错;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物料相关检验方法确认。如物料或产品涉及委托其他检验机
7、构检验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履行评估、批准责任。依法开展4药品上市放行规范药品5经营3.8 委托双方加强物料、生产、质量管理(如投诉、外部审计等)及上市后研究信息的沟通、交流。委托双方及时对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稳定性考察过程中的监控记录、数据进行审核、分析、评估。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4.1 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4.2 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符合药品上市放行标准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5.1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
8、证。5.2 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5.3 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网络销售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5.4 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
9、审核落实药品药品追溯7.1应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报送年度报告8.1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6.1 应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厂房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及清洁方法处于验证状态。确认受托生产企业采取的防止混淆、差错、污染、交叉污染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共线生产产品不得对委托生产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6.2 应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物料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
10、质量审计,保证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涉及使用进口药品目录中药用原辅料的,应按照海关总署、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6.3 对受托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6.4 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6.5 审核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6.6 对相关方的质量审核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应持续监督相关方履行质量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义务。持续开展9药品上市后管理规范药品1
11、0广告9.1 应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进一步确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9.2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9.3 应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开展变更研究,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9.4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9.5 应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
12、施。9.6 应经常考察所生产、经营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9.7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告知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局报告。9.8 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10.1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10.2药品广告应当经省局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11保证药品储备和供应11.1应
13、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11.2应全面掌握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计划。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计划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省局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发生非预期停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三日内报告省局。必要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2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12.1应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12.2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要求受托生产企业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局和有关部门。持有人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
14、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13诚实守信13.1应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14接受监督14.1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14.2接受监督抽样。14.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委托双方依据质量协议职责分工,分别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要求进行缺陷整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与委托生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缺陷整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涉及影响批产品质量的,提出批产品处理意见。1515.1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合法合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5.2持续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15.3应当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