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图书资料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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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图书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图书馆是全院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图书馆工作应以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为中心任务。第三条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凡用学院资金所购图书资料,必须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由图书馆整理上架后方可借阅。第四条图书馆藏书主要供本院读者(编制内的教职工、学生)使用。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入馆借阅。第五条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根据学院的作息时间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第二章借阅证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借阅证的注册(一)本馆借阅证统一采用学院发放的校园卡,一人

2、限注册一证。(二)新调入的教职工,凭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办公平台信息进行注册。(三)新生报到入学后,凭校园卡和信息办公室提供的新生信息,由图书馆统一注册,待入馆教育结束后开通使用。补录的学生和未参加集体注册借阅证的学生,注册借阅证须带学生证、身份证和校园卡在规定时间办理。(四)本院函大学生、计划外学生、进修生、学院临时用工,由教务处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担保,经图书馆同意后,集体办理。(五)职工办理离校手续、离退休手续时,须将所借图书还清,并注销原证,离退休人员如需借书,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第七条借阅证的使用(-)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凡借用他人借阅证者,一经发现,对借证人和转借人,注销其证

3、件,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借阅资格。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他人丢失的证件借书者,按窃书处理。(二)借阅证严禁损毁,违者停止使用。(三)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借阅证主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一并由借阅证主人负责赔偿。第八条借阅证的补注(一)借阅证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图书,失证人应负责赔偿。(二)借阅证遗失后,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部门证明,在还清原证所借图书后,每周二、四下午注册新证。(三)注册新证后,原证件终止使用,若仍使用按冒用他人借阅证处理。第九条借阅证的注销(-)读者凡因调离、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院时,须事先到图

4、书馆还清书刊资料,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方可离院,有押金者退还押金。(二)读者离院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注销手续,其所在部门应负责追还图书或赔偿。教职工过世,由其家属办理还书注销手续。第三章书刊借阅管理第十条借阅册数(-)教职工最多限借十册。(二)学生最多限借五册。第十一条借阅期限(-)教职工借期为180天。(二)学生借期为90天。第十二条借阅要求(-)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如无人预约,则可续借一次,学生期限为30天,教工期限为180天。在续借期内如图书馆需要可随时催回,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续借。(二)借到书刊资料,应当面详细检查,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应及时向管理人员

5、声明,由管理人员作出标记,否则,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三)读者所借书刊,超期者系统自动记录,每超期一册,停止借阅一周,到期后自动恢复借阅。第十三条图书馆各阅览室、文检室、资料库收藏的书刊,仅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可复印),如因专业特殊需要,需经馆长批准后方可借出。第四章报刊阅览管理第十四条读者凭本人借阅证按规定进入各阅览室,自带物品请放在存包处,入室注意仪表举止,禁止穿背心拖鞋入内。第十五条阅览室报刊需复印者,办理手续后可到期刊阅览室或图书馆复印室复印。所借报刊凭复印票据于当日归还。第十六条要珍惜爱护报刊资料,严禁圈画、批注、撕页、污损,违者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有关条款处理。第五章读

6、者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七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第十八条遗失书刊赔偿1遗失本馆图书者应在一个月内自行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归还,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2.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归还相同版本图书者,按图书原价赔偿。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数册,按照全套图书价格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第十九条污损处理借书前请自行检查图书,如有污损或缺页等情况,应先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对批划、涂改、污损图书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遗失图书办法赔偿。第

7、二十条逾期处理读者所借图书一旦超期,借阅卡即被系统锁定,该卡不能继续借阅图书。自读者归还超期图书之日算起一周后,系统将自动开放该卡原有的借阅权限。第二H一条窃书处理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夹带出借阅室,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所在系院、置停借阅证(半年、一年)直至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对以下违反馆内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读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扰乱秩序者,取消阅览、外借资格,并通知所在部门,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一)在大厅、走廊及室内高声喧哗,不听劝阻者。(二)擅

8、自将书包、书籍等带入阅览室,不听劝阻者。(三)不到图书馆指定位置存包,经劝阻不听者。(四)在馆内吸烟或有其它容易引起火灾行为而不听劝阻者;如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还应负相应的经济或刑事责任。(五)在馆内吃零食、香糖,随意吐痰、乱扔纸屑,劝其改正不听者。(六)违反操作程序,使系统遭到破坏者,除按本条款处理外,还要负责经济赔偿;蓄意破坏,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失者,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七)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者,除按本条款处理外,还要给予没收电器和适当经济处罚。(八)在自习室占位,屡教不改者。(九)擅自将非外借书刊带出室外,经劝阻不听者。(十)在桌椅、墙壁、门窗等上面乱刻、乱写、乱划者,视其污损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图书资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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