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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水电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供应与使用的管理和节水节电工作,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水电正常供用,根据国家电力法、水法及省市有关能源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凡属学校供水、供电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我校的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及有关配套设备属国家财产,由资产处负责资产管理,后勤处负责日常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校内各系部负责人为本系部的兼职水电管理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的计划、安全、节约用水用电的工作。第四条后勤处要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供水供电,定期检查供配电设备和供水设施,及时组织抢修突发性的故
2、障。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服务,严格内部管理,杜绝违规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第二章水电设施管理第五条配电间、水泵房是学校供电、供水要害部位,其供电供水设备必须严加保护,除值班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第六条高、低压电的停、送电由后勤处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指挥配电值班人员或者擅自进行停、送电操作(如遇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事故除外)。第七条全校师生员工和在校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学校高、低压供电设施和供水设施,不得有任何危害供电安全和损坏供电、供水设施的行为。凡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责任外,并根据损害程度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发现供电线有断
3、线、碰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后勤处,以便抢修。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低压供电线路上接线。凡需要用电必须事先向后勤处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按照后勤处水电管理员指定的线路、地点接线。未经批准私自接线,由后勤处有权切断所接电源,并根据其情节进行罚款处理,如因私自接线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供水管网上新装、改装管道,开梯接水。如确因教学、科研、生产、基建、维修等需要,必须在施工前报后勤处,同意后方可安装,否则,拆除所接管道外,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第十条各用户单位需新增设备,在采购前必须将设备型号、容量大小、安装地点、使用时间
4、等报后勤处,经批准后方可增用负荷,否则按违章用电处理。第十一条学校的各级水电计量装置,由用户妥善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安装、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故意损坏等,水电计量装置的变动只能由后勤处组织处理。后勤处应按国家规定的周期,定期对水电表进行校验与更换。第十二条若人为因素致使水表损坏,由用户赔偿或承担修理费。擅自损坏水表铅封的,除按水表后侧管径流量交两个月水费外,还要追收罚款。对非用户责任的故障造成计量水表无法抄表的,当月水费按前二个月平均月用量计收。第十三条为防止劣质计量水电表在学校使用(凡在学校安装的水电计量仪表一律由后勤处确定,各类在学校从事服务、建设、维修需安装水电计
5、量仪表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在后勤处办理手续,购置合格的水电表或IC卡电表,在指定位置安装,验收合格后才允许接通水、电源),所有新建或改造项目涉及到水电设施的必须符合产品的部颁技术质量标准、安装要求和节能要求。所有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均须经水电管理科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凡属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外转供水电或取用其它单位的电源,若有自备电源的必须由后勤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教职工宿舍水电管理第十五条搬迁户在迁出旧居时,不得损坏原有水电设施,经后勤处验收合格并查抄水电表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如有损坏,由迁出户负责承担修复的工料费,移交手续办清后发生的损坏由接收者负责赔偿。水电
6、费凭房管部门住房验收单,经后勤处核实确认后作为收费依据。调离人员必须结清水电费用,后勤处签字或盖章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用户增加用电容量,必须改换电表时,应及时到后勤处办好手续后才能进行,违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用户负责。第十七条教职工宿舍装修时严禁改动室内电源线路、用电设施;严禁将供水管道和计量水表改动、移位或包裹在难以察看和维修的位置,否则因维修造成局部开孔、装饰损坏等概不负责补偿。厨房、厕所装修造成渗漏水,装修户应无条件负责返修,并承担全部(本层与下层)返修费用。第四章学生宿舍用电管理第十九条为确保安全用电,杜绝事故的发生,学生宿舍采取定时供电办法,供电时间根据季节作出相应的调
7、整。第二十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按室“定量使用、节约有奖、超量收费”。受宿舍供电线路的限制,每寝室用电设备同时使用一般不超过1kw(有特殊要求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因超过负荷用电造成供电装置损坏的,由有关寝室赔偿相关的工程费用。第二十一条宿舍内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违者除没收用电器具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第二十二条室内电源线、照明设备不准擅自改动、加装和拆卸;严禁从电源线、灯具上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灯具上挂绳子、衣服等,违者承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并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追究经济责任。第五章公共场所水电管理第二十三条各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公共场所等所在管理
8、部门,应加强水电管理,定时供电、供水,根据需要随时调整照明灯数。第二十四条各系、处、所、室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如需更换线路或将原敷设线路封闭在吊顶内,必须先到后勤处申报,经勘察,允许后方可实施。竣工时,必须由后勤处水电管理员对电气线路进行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学校不负责安排维修,若在使用中造成的事故,将追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各实训室、实习厂房、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水电管理。严禁私自在实训室、实心厂房从事与本校教学无关的额外项目,违者按窃电(水)处理。第二十六条消防栓供学校消防灭火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开启。对屡教不改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全校师生员工要注意节约
9、用水,随手关好水龙头。各楼栋、学生宿舍和公共场所及生产等单位的大型用水设施,要确定专人管理,严禁跑、冒水造成浪费或淋、浸、泡坏仪器设备和设施,违者照章处罚。凡发现自来水跑、冒、滴、漏,要及时通知维修部门,维修部门应及时维修。第二十八条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减少使用自来水。在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的,先经后勤处批准,并避开用水高峰期,浇水时要有专人管理,不得擅自离岗。第二十九条各食堂水电一律装表计量,实行收费管理。第三十条严禁私自拆毁、损坏公共场所的灯泡、灯管、继电器、镇流器、保险等,违者按其原价的10倍赔偿。第六章基建水电管理第三十一条校内改建项目中的水电工程从计划、方案、施工管理都由后勤处负责,新建项
10、目的水电工程在设计阶段必须征求后勤处的意见。新建楼栋进户总阀前的所有管道和进户总开关前的有关设施从计划、方案、施工、管理都由后勤处负责。第三十二条后勤处要加强新建项目中应用水电材料的管理,为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以次充好,要督促工程施工队伍直接到指定的厂家采购。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后勤处根据建设方提供的竣工图纸对水、电安装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后勤处方能接水接电,并负责保修期后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新建、维修施工用水用电管理规定:1 .新建和维修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由后勤处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本条例,并全过程负责项目的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2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工程项目、施
11、工用水用电设备名称、数量、用电容量、需水量等报到后勤处,办理供用水电协议,交纳安全用水用电保证金,否则不予供水、供电。得到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在水电管理科指定的位置接水、接电,安装水电计量装置。3 .工程竣工后,后勤处负责拆除配电箱和临时电源线路,切断在供水主管上开梯的水管。经后勤处检查合格并结清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4 .施工单位不得将我校电力用于与我校无关的工程服务,违者按国家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处理。5 .任何施工场地都必须安装水电表,按量交纳水电费,否则按工程造价的5%在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6 .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对工地临时用电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定期对施工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后勤处
12、不定期进行抽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节约用电工作。第七章营业性水电管理第三十五条各经营性门店一律装表计量,按量交纳水电费,装表费用由使用单位自付。且需缴纳三个月的水电费保证金。严禁擅自移动、更换表计、改装供电线路、供水管道。第八章水、电费收取第三十六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教职员工用户,学校按电业局和自来水公司规定的价格收费,其他用户(基建、修缮、经营性单位)除按其使用类别收取费用外,还加收10%的损耗和管理费用。各类用户接到收费通知后,二日内须到财务处缴纳水电费,不按时交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每日5%o),直至停止供水、供电。第三十七条学校公共用水、用电场所一律装表计量,除学校党政职能部、处、
13、室以外,其它单位逐步过渡到水电收费管理。第九章违章处罚第三十八条凡本校供水、供电涉及的用户和水电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本暂行条例,并以上述法规和文件作为违章处罚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对违章者学校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全校范围内)、追收费用、赔偿损失、罚款(500-10000元)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水电管理人员(含水电工)的违章行为加重处罚。第四十四条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学校审批处理,罚款费用交校财务处;对举报违章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属实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额按违章处罚额的15-30%o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文件,凡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