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临时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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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为了维护XX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本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

2、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本住宅小区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配套建设的停车位以及其他共用部分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本住宅小区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未销售的物业,其共用部分应当纳入统一管理。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污染、维修养护、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条(文明居住)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民文明居住行为规范,违反规范且属于征信范围的不文明居住行为将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四条(物业使用原则)业主、使用人在物

3、业使用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宠物管理、公共部位经营、公共收益分配和使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管理规定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禁止的行为。(一)房屋装饰装修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一;(二)机动车停车管理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二;(三)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三;(四)宠物管理专项规约,详见附件四;(五)利用公共部位从事经营活动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五;(六)公共收益用途分配和使用专项规约,详见附件六;(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规约,详见附件七。第五条(物业转让、租

4、赁规范和违规行为的处置)(一)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通讯方式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三)业主转让物业,应当与物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业主出租物业的,业主需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和

5、承租人内部约定不得对抗业主义务;(四)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业主、使用人不得将房屋用作集体宿舍或经营性物业出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分隔、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五)业主、使用人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可书面要求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业主应当及时整改,或书面授权第三方机构代为整改,并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出租房屋使用安全。业主大会授权物

6、业公司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停水停电等临时措施直至业主、使用人改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相邻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相邻业主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予以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及安全隐患的处置)业委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委托专业机构对本住宅小区电梯进行年检、电梯限速装置检测、负荷下行检测等义务。本住宅小区电梯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超过15年的,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以及实施相应的修理、改造、更新工程。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本住宅小区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修理、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

7、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自行筹集。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二)业主、使用人携带宠物乘用电梯时违反本规约第十七条的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不得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五)携带危险品、电动车带乘用电梯;(六)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8、第七条(加装电梯相关事项)如本住宅小区门牌幢经前期评估符合电梯加装要求的,按照本市加装电梯的有关规定,可以实施加装电梯工作的相关流程。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本门牌幢全体出资人,按照出资份额享有加装电梯所有权份额,享有加装电梯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前期加装电梯建设费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能耗、维修保养、日常保洁等费用,后期改造更新等费用,均由加装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督促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加装电梯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且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明确告知受让人自动承继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加装电梯所有权

9、人将房屋出租、出借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使用权的,应当将加装电梯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明确告知承租人、借用人或使用权的其他取得人。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本住宅小区设置集中充电设施,应当使用本住宅小区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专有部分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

10、正常生活。第九条(消防设施和消防场地使用)(一)履行消防安全义务:1、遵守并执行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4、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设备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5、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等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6、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二)禁止在本住宅小区内实施下列行为:1、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3、埋压、圈占、遮挡

11、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6、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未按规定使用明火;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8、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9、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10、在公共楼道及楼梯通道(消防通道)堆放杂物、摆放鞋柜、非机动车、电动车等物品。物业公司有权对上述行为在书面告知后进行处置,损失由堆放、摆放人自行承担。第十条(绿化修剪、迁移、砍伐与调整)本住宅小区绿化的修剪、迁移、砍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等相关事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实施。(一

12、)修剪:树木生长影响业主、使用人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相关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剪请求,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修剪。修剪的方式包括常规修剪和回缩修剪,其中常规修剪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海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2023年12月发布)实施,需要进行回缩修剪的,还应由业委会提供回缩修剪方案,征求以该树木为中心、半径在30米(不小于30米)范围内的自然幢业主的同意。(二)迁移、砍伐:本住宅小区树木需要迁移、砍伐的,由业委会提供迁移、砍伐方案征求相关业主的同意。其中,涉及胸径45厘米及以上树木迁移的、10株以上树木迁移的、胸径25厘米及以上树木砍伐的,还应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树木的迁

13、移、砍伐还应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四)禁止在本住宅小区内实施下列行为:1、擅自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花草树木或搭花架;2、擅自修剪、迁移、砍伐、调整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第十一条(空调的安装与使用)(一)安装空调应遵守的规定:1、按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安装空调,并安装于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处;2、空调排水管应当安装在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处,不得占用人行道或其他共用场地;3、空调设备上不得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4、安装空调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影响

14、房屋安全。(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1、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2、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3、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4、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空调产生生活噪声污染的,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使其噪声排放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业主、使用人如有上述情形且未改正的,相邻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

15、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或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擅自破坏房屋外貌;(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使用房屋;(六)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库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场地的;(七)不得擅自损坏或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避雷等共用设施设备;(八)不得擅自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九)在公共区域进行文娱活动:禁止外来人员利用本小区公共场所进行聚集性日常文体活动。小区是居住场所,是国家噪音防治的敏感区域,本小区居民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活动时需遵循不扰民的基本原则;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物业组织的节日活动除外;(十)阳台封闭:须事先向物业备案审批,按原始窗框颜色、式样、规格统一外立面;(十一)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禁止擅自安装;(十二)外来人员:遵守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制定的外来人员管理办法;(十三)非机动车:遵守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骑行不损坏绿化草皮,就近停放到非机动车库或指定地点;(十四)禁止的房屋租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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