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疫省建设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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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出售、运输动物前3天,向畜牧站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未经检疫的,禁止调离本场。二、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疫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除按规定在本地申报检疫外,货主应当在起运三日前,向无疫区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四、凡从无疫区以外引入继续饲养的动物,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报批、指定通道进入。需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在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结束后,经检疫合格后,方

2、可入场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免疫制度一、养殖场要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在防疫员指导下制本场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同步建立免疫档案。二、生产过程中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六、经向主管部

3、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得流转,不得向外销售。七、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八、对失效、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九、免疫档案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饲料使用管理制度一、严格本场饲料管理,确保畜禽及产品质量安全。二、不使用非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三、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违禁物质。四、禁止使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五、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4、实行专库专用、专人管理。各项采购、使用记录按规定保存。一、严格兽药采购登记,真实登记兽药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二、建立兽药管理台账,做好详细记录,记载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种类、使用剂量、时间、兽医人员签字等。三、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四、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米取综合治疗措施。五、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

5、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禁止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六、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七、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八、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

6、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吠喃嗖酮等硝基吠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消毒制度一、养殖场入口处按规定设置消毒池或消毒通道。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确保场区出入口、生产区出入口、各栋舍出入口的消毒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二、选择低毒、高效的消毒药品,按照使用说明定时更换消毒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三、进入场区的车辆及随车物品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随车人员经人行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衣,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后进入生产区。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消毒;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进行清洗、消

7、毒。四、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同时,结合环境消毒,消灭老鼠,割除杂草、防止蚊、蝇滋生,消灭传播媒介。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污,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五、场内工作服、鞋帽、手套实行专人专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六、发生一般性疫病或动物突然死亡时,立即对圈舍、处理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强化消毒。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七、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八

8、、按规定做好消毒记录。畜禽标识制度一、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向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二、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的牲畜,到达养殖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四、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五、做好畜禽标识使用管理,建立真实的畜禽标识入库、出库、使用档案,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畜禽标识。外引动物隔离制度一、养殖场(

9、小区)兽医主管责任人负责外引动物管理工作,兽医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外引动物隔离观察、强制免疫等工作。特指本场隔离,在动物隔离场隔离的按照动物隔离场制度执行。二、养殖场(小区)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的隔离场对外引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三、隔离期间,每日进行1次群体健康检查,每两天进行1次个体测温;每两天进行1次活体消毒和环境消毒。四、隔离期间,做好疫病监测工作。五、隔离期间,发现动物发病、死亡,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消毒工作。六、外引动物在隔离期满,无动物疫病发生,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许可,方可混群饲养。七、配合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做好外引动物隔离检

10、疫记录。人员与车辆出入制度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本场以外人员、车辆进入,需进行登记。二、人员进出:人员进出应通过独立的通道进入,进出场均须在消毒室消毒后方可进出,除本场饲养人员和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养殖区人员外,其他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养殖区,养殖人员在进入养殖区前应更换衣物并彻底消毒,离开养殖区,需更换饲养时所穿工作服。来访者如需要进入养殖区,经过有效消毒后,须穿戴具有隔离防护作用的防护服进入养殖区。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场内兽医不得随意出诊。三

11、、车辆进出:车辆进出应进行严格消毒,实行净道入场、污道出场,除运送动物车辆,其他运输药品、饲料等物品车辆禁止进入动物养殖区。四、物品进出:物品进入场区,应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进入饲养场后,存放于生活区、饲料加工区、诊疗室等独立区域,非饲养动物直接接触饲养用具不得进入养殖区。严禁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五、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动物疫病监测登记和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时限、程序上报。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二、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动物疫情上报工作。三、场内兽医人员应定期对畜

12、禽群进行定期检查,观察畜禽群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如有疫病发生,应进一步调查原因,做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按规定将疫情情况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严禁迟报,瞒报动物疫情。四、场内兽医人员做好日常动物发病及诊疗记录,明确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时间,圈舍号,发病数量,饲养人员,兽医人员,治疗情况等。五、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六、疫情发生时采取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 .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 .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

13、存下来。4 .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5 .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6 .限制人员流动。七、疫情报告内容: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八、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无害化处理制度一、遵守国家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处理规定,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随意处置、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二、自行处理的应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扑杀染疫动物或同群动物,对病死、扑杀的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污染的饲料、垫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动物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六、定期做好动物粪污清洗、处理、收集工作,未经无害化处理,不许随意排放或施用。七、参与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受到人畜共患病感染。八、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数量、原因、方法、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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