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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建筑技术法规简介1 引言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之一,其国家体制既具有美国的联邦形式,又实行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和议会民主制。加拿大国家机构包括联邦、省和北方领地、市三级。加拿大联邦机构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行政机构包括总督、总理和内阁各政府机构。立法机构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省和北方领地政府在许多方面与联邦政府享有共同管辖权。每个省都有省议会,大部分省议会被称为立法局(Legislatures)。市政府主管地方事务。全部的城市地方法规、市政开支都须获得经选举产生的市政理事会批准。2 建筑技术法规发展历程依据有关法令,加拿大的建筑和防火技术法规
2、由省/地区政府制定。过去,建筑和防火技术法规均由市政当局负责。因为仅考虑到自身的需求,各市政当局制订的建筑技术法规复杂而多样,给设计者、产品制造商、工程承包商开展跨地区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1937年,加拿大财政部要求加拿大国家研究院(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NRC)制订一部统一的能供各市政当局采用的建筑模式法规。NRC于1941年制订并出版了第一部国家建筑模式法规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1948年,国家建筑规范联合会成立,负责修订和管理加拿大国家建筑模式法规,由NRC负责提供必要的行政和技术支持。195
3、3年,国家建筑规范联合会出版了新版国家建筑模式法规。此后,加拿大每5年对国家建筑模式法规修订出版一次。1956年,NRC成立了国家防火规范联合会,并于1963年出版了第一部国家防火模式法规。1975年,NRC修订出版了第二版国家防火模式法规,在内容上由一套以“实施导则”(Guide to Enforcement)为支持的技术要求组成,更便于省、地区或市级政府采用。1991年,国家建筑规范联合会与国家防火规范联合会合并,成立了加拿大建筑与防火法规委员会(CCBFC),从此所有的法规文件开始采用统一的政策和格式来制订。1995年,CCBFC、省和地区政府开展了对国家建筑法规和省级法规的彻底修订工作
4、。在省和地区政府的参与和帮助下,CCBFC提出了基于目标的国家建筑法规体系和更加完善统一的建筑法规制定方法,这些变化都体现在2005版中。这种基于目标的建筑法规,其层次结构为:(1)目标预期达到的目的,是法规的核心;(2)功能陈述根据目标而应具备的条件或状况的定性描述,功能陈述只规定必须达到的结果,而不规定如何达到此结果;(3)可接受方案满足目标和功能陈述的一套最低的技术要求,包括性能要求。在加拿大的新版建筑法规中,不仅将给出强制性条款,而且还给出关于条款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指示。这是加拿大建筑法规发展的重要一步,国际上普遍认同这种构思的先进性。3 建筑技术法规体系目前,加拿大国家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5、主要由以下5部模式法规及各省/地区的建筑技术法规构成:(1)国家建筑规范NBC2010,内容涉及新建筑物的设计、建造以及现有建筑物的修缮维护;(2)国家防火规范NFC2010,内容涉及一般建筑物和存放危险品建筑物最低的防火安全规定,以及在建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防火安全规定;(3)国家管道工程规范NPC2010,内容涉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安装;(4)国家建筑节能规范NECB2011,内容涉及建筑物和住宅建造节能技术规定;(5)国家农场建筑规范NFBC1995,内容涉及农业建筑方面的特殊规定。其中,国家建筑规范NBC是加拿大建筑模式法规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也是省和地区政府制定建筑法规
6、的基础。3.1 国家建筑规范NBCNBC最初发布于1941年。随后的版本发布于1953年,1960年,1965年,1970年,1975年,1977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5年,2005年和2010年。在被一个省、地区或市政府采纳之前,NBC只是模式法规,本身没有法律地位。同时出版补充和用户指南为用户提供更多的信息,以协助进行建筑设计,但不是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文件。NBC 2010的层次结构为:(1)目标;(2)功能陈述;(3)可接受方案,包括性能要求。NBC 2010分为两卷(包含相关附录):卷1符合规范选项、目标、功能陈述、管理条款;卷2可选择方案。NBC 2010不仅给
7、出强制性条款,而且还给出关于条款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指示。3.2 国家防火规范NFC第一部NFC在1963年出版。随后的版本发布于1975年,1977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5年,2005年和2010年。NFC 2010为建筑物、构筑物提供了最低限度的防火安全要求,并规定了在建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防火及预防。NFC 2010也是基于目标的模式法规,其中所有的要求都链接到以下一个或多个目标:(1)安全;(2)健康;(3)防火和建筑结构保护。NFC 2010分为三个部分(包含相关附录):A合规性,目标和功能陈述;B可选择方案;C管理规定。3.3 国家管道工程规范NPC国家建筑规范的
8、所有版本都包含了管道的要求,这些要求在1970年作为一个单独的规范NPC首次出版。NPC随后的版本发布于1975年,1977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5年,2005年和2010年。NPC 2010包括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中管道系统的设计和安装。NPC 2010也是基于目标的模式法规,其中所有的要求都链接到以下一个或多个目标:(1)安全;(2)健康;(3)防止水和污水系统对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坏。NPC 2010分为三个部分(包含相关附录):A合规性,目标和功能陈述;B可选择方案;C管理规定。3.4 国家建筑节能规范NECBNECB首次出版于1997年,现行版本发布于2011年11月
9、。NECB 2011为节能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包括建筑围护结构,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和设备,热水系统,照明,电力系统和电机等的规定。它适用于新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不适用于农场建筑、住房和NBC在第9部分中规定的小型建筑。NECB 2011也是基于目标的模式法规。在环境这个新的首要目标下,所有的要求都链接到一个新的子目标防止能源的过度使用。NECB 2011分为三个部分(包含相关附录):A合规性,目标和功能陈述;B可选择方案;C管理规定。3.5 国家农场建筑规范NFBCNFBC首次出版于1960年,随后的版本在1965年,1970年,1975年,1977年,1983年,1990
10、年和1995年出版。考虑到农场建筑物的特殊需要,NFBC 1995提供了比国家建筑规范NBC的规定相对宽松的要求。它适用于低人口密度的农场建筑,包含人体健康、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的最低要求。如果农场建筑,包括所有农场上的居住单元,不符合“低人口密度”(如人口密度不大于1人/40m2)要求,则必须遵守NBC或省级法规的规定。NFBC也是模式法规。一些省份和地区采用或修改NFBC并强制执行其要求;在其他地方,NFBC提出农场建筑的最低要求,作为其修建的指南。NFBC 1995分为四个部分(包含相关附录):(1)应用和定义;(2)结构设计;(3)消防安全;(4)健康。3.6 基于目标的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11、加拿大现行建筑技术法规明确提出了安全、健康、无障碍和消防及结构安全的目标。法规每条规定都与一个特定的目标相联系,法规使用者非常容易了解一条特定的规定为什么存在。国家建筑法规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基于安全、健康、无障碍和建筑物保护四大主目标的,且每一主目标都包含不同的子目标。基于目标的建筑法规体系的优点是:(1)更便于人们对建筑法规的理解和使用,减少学习成本;(2)有利于建筑各方对建筑法规的一致解释,减少对在法规解释出现矛盾时的成本与冲突;(3)促进技术改革与创新,有利于决定一种新产品或建筑工艺是否符合建筑法规规定;(4)未来对建筑法规进行修订时,对为什么修订、修订欲达到的目标是什么等问题将更加明确。
12、4 建筑技术法规管理机构4.1 国家研究院(NRC)加拿大国家研究院(NRC)成立于1916年,隶属于加拿大工业部,是加拿大主要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4.2 建筑研究所(IRC)建筑研究所(Institute for Research in Construction,IRC)是加拿大国家研究院(NRC)的研究所之一,成立于1947年。NRC有关房屋建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IRC进行。IRC主要从事防火安全、楼宇外观、室内环境的研究和开发,负责模式法规的制定和服务,以及材料、结构和产品的评估。IRC内与法规制定、管理和实施有关的主要机构有:加拿大建筑与防火法规委员会CCBFC、加拿大法规中心CCC、加
13、拿大建筑材料中心CCMC和加拿大建筑材料评估委员会CCCME。4.3 加拿大建筑与防火法规委员会(CCBFC)加拿大建筑与防火法规委员会(CCBFC)设在IRC,负责加拿大国家建筑模式法规、国家防火模式法规、国家管道工程模式法规、国家农场建筑模式法规、国家建筑节能模式法规等模式法规的制修订工作。CCBFC下设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和(或)工作组。目前,CCBFC下设9个常务委员会,40个专业委员会,由300多名成员组成。每位成员都由国家研究院NRC指定,以个人身份参与法规工作,不代表任何组织。委员会的组成在加拿大建筑与防火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4.4 加拿大法规中
14、心(CCC)加拿大法规中心(CCC)是IRC的一个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模式法规的管理。其职责是:(1)管理模式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促进法规的执行,与其它研究单位联络和协调;(2)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法规信息和法规制修订信息;(3)向CCBFC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同时提供CCBFC与研究专家之间的通讯联系。4.5 省/地区法规政策咨询委员会(PTPACC)省/地区法规政策咨询委员会(PTPACC)成员由各省/地区政府副部长任命,是建筑立法部门的高级官员。其为CCBFC提供政策建议,并为省/地区参与模式法规的编制(包括法规范围和内容设定等)提供了机会。5 建筑技术法规编制原则和方式CCBFC政策与程序
15、2009阐明了模式法规编制应基于以下原则:(1)可对省/地方政策、技术、知识和实践的变化作出相应反应;(2)受法规影响的实体应有机会参与编制工作,他们提出的观点和修订意见应得到考虑;(3)法规编制应基于广泛一致性,对于所有感兴趣的实体应是公开透明的;(4)法规条文应与目标和功能陈述相关;(5)法规条文是可强制实施的;(6)修订时应考虑:1)与当前技术实践水平相符;2)修订可能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冲击;(3)可能涉及到的实施所需的资源。以目标为基础的模式法规,在制定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清晰的意图;(2)更易于吸收科技创新成果;(3)易于被各省/地区政府采用。为了达到以上要求,制
16、定法规时采用如下方式:(1)首先描述法规各部分的基本目标,如安全、健康、无障碍设施、建筑物防护;(2)根据这些目标,确定特定的适用于建筑产品、材料、程序的功能要求。这些功能要求用定性(qualitative)的语言来描述;(3)现有法规中的说明性条款和性能要求,以可接受方案的方式予以保留。可接受方案是被认为满足目标和功能要求(deem-to-comply)的一种实施方案;(4)对能获得必要资料的部分,将提供一个定量的性能准则(quantitative performance criteria),以便对可能采用的替代方案进行评估;(5)根据每一项要求与目标的关系,用简明的语言说明意图或原因,为使用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以便理解法规、评估替代的产品和方法。6 建筑技术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