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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市、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及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与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市级管辖企业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第三条各县(市、区)、新区及景区管辖区域、市有关部门单位负
2、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领域)以及市级管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外);(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或超出进度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性质恶劣的;(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六)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七)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A)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问题,以及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九)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十)年度内
3、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十一)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市安委会主任或约谈事项涉及行业(领域)分管副主任(以下简称分管副主任)签发;对市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市级管辖企业负责人的约谈通知,可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第五条需要约谈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及景区管委会、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分管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第六条需要约谈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及景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需要约谈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级管辖企业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第七条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约谈通知要求,汇报相关工作情况,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措施。约谈结束后应当形成约谈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纪要进行落实。第八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及景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